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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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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1255 2022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陶瓷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ramic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55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HJ 1255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55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等。其行业分类为 GB/T 4754-2017 中陶瓷制品制造工业(C 307)。3.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陶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HJ 12552022 2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季度 半年 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 季度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a 流量、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月 季度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月b a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2.1.2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HJ 12552022 3 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喷雾干燥塔排气筒、烧成窑系统排气筒a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b 半年 烟气黑度 半年 烧成窑系统排气筒 以煤为基础燃料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 HCl 计)季度 半年 其他燃料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 HCl 计)半年 年 成型干燥系统排气筒 隧道式、辊道式干燥系统 颗粒物、二氧化硫c、氮氧化物c 年 年 其他通风生产设施 颗粒物 年 年 磨、压、研磨、通风等原料制备系统,施釉系统,抛光、磨边、切割等产品修整系统,包装机等检验包装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年 年 注: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a 纯电力能源烧成窑系统排气筒,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年。b 按 HJ 954 要求,确定为主要排放口的窑系统排气筒,开展自动监测,其他窑系统排气筒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半年。c 仅适用于利用余热,不外加燃料且非接触进行干燥的排污单位。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 年 注: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球磨机、搅拌机、空压机、鼓风机、抛光设备、磨边设备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2 排放镉、铅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周边存在耕地的,应当参照表 4 对周边耕地土壤及大气镉沉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964、HJ/T 166 相关规定设置。HJ 12552022 4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耕地土壤 铅、镉 三年 大气镉沉降a 年 a 鼓励有条件的排污单位开展,样品采集时间为一年。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粘土等);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燃料油、煤气、天然气等);陶瓷制品生产量(平方米、件数、吨)等。分生产线记录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水用量、污泥产生量、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等,记HJ 12552022 5 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脱硫剂、脱硫产物和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按班次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表 5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生产工序 废物种类 原料选择和预处理、粉碎、成型、抛光、切割等工序 原辅用料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废物、废包装材料等;废气处理收集的废尘/渣、废滤袋等 拣选 陶瓷残次品 煤气发生炉 煤焦油、煤焦油渣、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等 生产车间及实验室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及化学试剂的包装物、容器等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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