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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1237
2021
机动车
排放
定期
检验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s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2-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37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2 5 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3 6 标准物质.3 7 检验技术要求.4 8 数据记录及修约.4 9 质量保证.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设备检查与校正要求.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验.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OBD 检查.1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排气污染物检测.1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视频监控装置技术要求.19 HJ 1237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372021 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环境噪声检验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 1238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ISO 9141 道路车辆诊断系统 ISO 13400 道路车辆基于互联网协议(DoIP)的诊断通讯 ISO 14229 道路车辆通用诊断服务(UDS)ISO 14230 道路车辆基于 K 线(DoK-Line)的诊断通讯 ISO 1503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ISO 15765 道路车辆基于 CAN(DoCAN)的诊断通讯 ISO 27145 道路车辆 实现全球范围内统一的车载诊断系统(WWH-OBD)通信要求 SAE J1850 B 类数据通讯网络接口 SAE J1939 串行控制和车辆网络通讯的推荐实际应用 SAE J1979 E/E 诊断测试模式 3 术语和定义 GB 18285、GB 3847、GB 18352 和 GB 176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motor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agency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及排放定期检验工作,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HJ 12372021 2 3.2 排放注册登记检验 emissions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拟申请注册登记的非免检汽车进行的排放检验。3.3 排放定期检验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定期进行的排放检验。4 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 4.1 系统组成 4.1.1 检验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并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4.1.2 系统组成应包括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校准和比对等过程必要的设施及仪器。4.2 设备技术要求 4.2.1 一般要求 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相关要求。4.2.2 外观检验 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并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数据传输。4.2.3 OBD 检查 4.2.3.1 OBD 诊断仪应至少具备车辆及 OBD 信息检查、故障代码获取、就绪状态描述、OBD 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IUPR)相关数据记录、实时数据流读取及打印等功能。4.2.3.2 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4.2.3.3 OBD诊断仪应支持但不限于读取符合以下通信协议的车辆OBD信息:ISO 9141、ISO 13400、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 等。4.2.3.4 OBD 诊断仪应满足基于 ISO 9141 通讯协议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的要求、基于 ISO 14230 通讯协议需同时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应基于 CAN(ISO 15765 或 SAE J1939 或 ISO 27145)通讯和 K 线(ISO 14230)通讯的波特率(250 kbps 或 500 kbps)进行自动检测和匹配的要求。4.2.4 排气污染物检测 4.2.4.1 一般要求 4.2.4.1.1 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HJ 12372021 3 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4.2.4.1.2 每套排气污染物检测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套 OBD 诊断仪,并同时具备接收 OBD 诊断仪传输数据的功能。4.2.4.2 排气分析仪 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具备日常检查功能,检查项目符合附录 A 的相关要求;b)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要求检验机构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废气应通过管路排出操作间外;c)使用转化炉原理测量氮氧化物的排气分析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确保转化炉正常启动且NO 转化剂组件有效工作;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3.5 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e)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4.2.4.3 气象站 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准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4.3 检验软件 4.3.1 检验软件应符合 GB 18285、GB 3847 和 HJ 1238 的相关要求。4.3.2 检验软件应具备唯一性、完整性。5 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 5.1 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检查记录应自动生成保存,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传输。检查项目和周期见附录 A。5.2 每天首次排放检验前,应进行设备预热、自检。如任一项目没有通过,系统应锁止,自检通过后解锁。5.3 每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前,排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应进行设备校正。6 标准物质 6.1 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信息应按照 HJ 1238 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保存和传输。标准物质存放条件应能保证其溯源性不受影响。6.1.1 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GB 18285和GB 3847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6.3 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HJ 12372021 4 6.4 排气分析仪的单点检查和五点检查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标准气体。7 检验技术要求 7.1 检验按照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顺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开展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的,还应进行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7.2 联网核查应包括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对存在环保违规和排放召回记录的车辆,应提醒车主及时处理。对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查询车载终端的联网状态,并记录通信情况。7.3 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 GB 18285 和 GB 3847 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 B、OBD 检查流程按照附录 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 D 进行。7.4 除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的情况,应避免随意中断检测过程。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 和 GB 3847 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8 数据记录及修约 8.1 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测条件、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人员以及检测过程数据的原始记录、设备自检及周期性检查、照片或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确保能够追溯车辆的检测过程。8.2 检测过程数据、设备检查数据应按照规定频率保存全过程连续数据。8.3 应参照 GB/T 8170 对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进行修约,保留到与对应限值相同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实测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中间计算过程数据不进行修约处理。9 质量保证 9.1 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验工作运行程序,确保检验过程规范,检验结果真实和准确。9.2 检验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进行比对试验结果和数据应记录保存归档。9.3 应利用视频等手段开展内部监督,确保按标准规定开展检验。视频监控装置应满足附录 E 相关要求。9.3.1 视频应保证连续不中断,应记录检测设备启动、设备检查和校正、车辆排放检测、检测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全部过程。避免以任何形式遮挡、污染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监控系统应具备视频录制功能。9.3.2 视频记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调阅。9.4 检验报告批准人应为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9.5 应建立完善投诉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