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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61-2005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1
2005
骨架
组合
墙体
技术规范
U1 X: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督sG B/T 5 0 3 6 1一2 0 0 5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T 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p a r t i t i o n s wi t h t i m b e r f r a m e w o r k2 0 0 5一1 1一 3 0 发布2 0 0 6一0 3-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T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p a r t it i o n s wi t h u mb e r f r a me wo r kGB/T 5 0 3 6 1一 2 0 0 5主编部门:中 国建 材 工 业 协 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6年 3月 1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3 8 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T 5 0 3 6 1-2 0 0 5,自2 0 0 6 年 3 月 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00五年十一月三十 日月 吕 根据建设部建标 2 0 0 0 4 4 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z.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墙体设计;6,施工和生产;7.质量和验收;8.维护管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 1 1 号,邮政编码:1 0 0 0 3 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和主要起 草人:主 编 单 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龙卫国郝德泉王永维杨学兵 冯雅倪照鹏邱培 芳张红娜目次1总则2 术语和符号 2.1术 语 2.2符 号3 基本规 定 3.1 结构组成 3.2 设计基本规定 ,.3.3 施工基本规定 ,.,.4 材料 4.1木 材 4.2 连接件 43 保温隔热材料 .,.4.4 隔声吸声材料,.,.,.,.4.5 材料的防火性能 4.6 墙面材料 4.7 防护材料5 墙体 设计 5飞 设计的基木要求 5.2 木骨架结构设计 .,.,.53 连接设计 5.4 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 5.5 隔声设计 S.fi防 火 设 计1)(4(6)(7)(8)(8)(8)(9)(10)(10)(10)(11)(12)(12)(13)(15)(18)(19)(20)1 5.7 墙面设计 (2 2)s.8 防护设计 (2 2)5.,特殊部位设计 (2 3)6施工和生产 “(2 s)6.t 施工准备 1(2 5)6.2 施工要求 (2 5)7 质量和验收 (2 8)7.1 质量要求 (2 8)7.2 质量检验 (2 8)7.3 F 程验收“(2 8)8 维护管理 (3 0)8.1 一般规定 (3 0)8.2 检查与维修 (3 0)本规范用词说明 “(3 2)附:条文说明 (3 3)1 总则1.0.1 为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保证安全适用和人体健康、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办公楼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G B J 1 6 规定的丁、戊类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1.0.3 按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 B5 0 0 0 9的规定执行。1.0.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应用设计及安装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规格材d i me n s io n l u mb e 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生产加工的规格化的木材。2.1.2 板材p l a n k 宽度为厚度 3 倍或 3 倍以上的矩形锯材2.1.3 木骨架t i mb e r s t u d s 墙体中按一定间距布置的非承重的规格材骨架构件。2.1.4 墙面板b o a r d s 用于墙体表面的墙面板材2.1.5 木骨架组合墙体p a r t i t i o n s wit h t i m b e r f r a m e wo r k 在由规格材制作的木骨架外部覆盖墙面板,并可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2.1.6 直钉连接v e r t i c a l n a i l i n g 钉子钉入方向垂直于两构件间连接面的钉连接。2.1.7 斜钉连接d ia g o n a l n a i l i n g 钉子钉人方向与两构件间连接面成一定斜角的钉连接2.2符号2.2.1 材料力学性能 E 材料弹性模量;f-材料强度设计值。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S 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 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5: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4 E K 垂直 于 墙 平面 的 均 布 水 平 地 震 作 用 标 准 值;尸 E K 一 一 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G K-木骨架组合墙体重力荷载标准值。2.2.3 几何参数 A墙面面积。2.2.4 系数 7 o 一一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Y R E 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 t 动 力放大系数;a m,.2.2.5水平地震 影响系数最大值。其他C 一 一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 的变形 限值。3 基 本 规 定3.1 结 构 组 成3.1.7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类型按下列规定采用:1 根据墙体的功能和用途分为外墙、分户墙和房间隔墙 2 根据设计要求分为单排木骨架墙体、木骨架加防声横条墙体和双排木骨架墙体(图 3.1.1)e严%f l(a)单 排木骨架(b)双排木骨架 图3.1.1 墙体结构形式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结构组成有以下几种(图 3.1.2)9 l 8 9 3017 s-1 4 82 5 6 7 e.27gz a 5I 6ca)slla z b o弃。了台 俐七 曰 奋才 口 奋 曰 巴、.j月,.、曰二 势、了汗 训 1,、叼 了月 咨 团、旧 刀 1 不 雀 团夕 理;少 、门J汤 了 浮飞 胭叮少 忑丈,图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图1 一 密封胶,2 一密 封条;3 一木 骨架;q-连接 螺栓;5 保温 材料;6-墙 面板;7 一 面板 固定 螺钉 娜 一 墙面板 连接 缝及密 封材料;9 一 钢筋 混凝 上主体结 构 1 0隔汽层 1 1-防潮 层 1 2 一 外墙 面保护层 及装 饰层;1 3-一 外保温 层 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墙面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组成。当按设计要求需要时,也包括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和防护材料。z 外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外墙面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内墙面材料、外墙面挡风防潮材料、防护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组成3.1.3 木骨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材制作。同一墙体木骨架的边框和立柱应采用截面尺寸相同的规格材。3.1.4 木骨架宜竖立布置(图3.1.4),木骨架的立柱间距:。宜为6 0 0 m m,4 0 0 m。或4 5 0 m m。木骨架构件的布置应 满足下列要求:t b 1 5 0 0 1 A护 so B 匕寸 一牛J一 一科回日且一江一卢胭回巨。万一门斗图 3木 骨架 布 置示 意 图 1 按间距 5。的尺寸等分墙体;2 在等分点上布置立柱,木骨架墙体周边均应设置边框;3 墙体上有洞口时,当洞口边缘不在等分点上时,应在洞 口边缘布置立柱;当洞 口宽度大于 1.5 0 m时,洞口两侧均宜设双根立柱。3.2 设计基本规定3.2.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3.2.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安全等级采用二级,其所有木构件的安全等级亦采用二级。3.2.3 木骨架组合墙体除自重外,不承受竖向荷载,也无任何支撑功能。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还应承受风荷载,墙面板应具有足够强度将风荷载传递到木骨架3.2.4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与结构主体可靠连接。3.2.5 木骨架组合墙体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2.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木骨架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y o S-1:S 一 一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 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 B 5 0 0 0 9的规定进行 计算;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2 抗震设计时,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 E(R/Y R E (3.2.6-2)式中S e 一 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 值;八 e 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一般情况下取 1.0,3.2.7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C (3.2.7)式中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组合值;C 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3.2.8 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G B 5 0 0 0 5的规定采用。3.3 施工基本规定3.3.1 木骨架组合墙的施工必须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应齐全。3.3.2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整洁,应建立清洁、安静的施工环境。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放。有害物质应分类封闭包装,并及时处理,严禁造成二次环境污染。3.3.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3.4 施工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严禁不按设计要求随意施工。3.3.5 施工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3.3.施工必须按程序进行,每项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并做好检测记录,自检合格后才能交由下一个工序继续施工。3.3.7 施工应有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检测)施工质量。4 材料4.1 木材4.1.1 用于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木材,宜优先选用 针叶材树种。4.1.2 当使用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可采用任何等级的规格材,规格材的材质等级见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G B 5 0 0 0 5,当现场利用板材加工木骨架时,其材质等级宜采用II级。4.1.3 木骨架采用规格材制作时,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2 0 写。当现场采用板材制作木骨架时,板材含水率不应大干 1 8%04.1.4 当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和速生树种中易遭虫蛀和易腐朽的木材时,木骨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虫、防腐处理。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 0 2 0 6 的规定采用。4.2 连接件4.2.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书。4.2.2 当墙体的连接件采用钢材时,宜采用 Q 2 3 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 B/T 7 0 0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连接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 B 5 0 0 1 7的规定采用。4.2.3 墙体连接采用的钢材,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当采用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