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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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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298 2019 危险废物 鉴别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982019 代替 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identification for hazardous waste 2019-11-12 发布 2020-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982019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9 年 第 4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1 月 12 日 HJ 2982019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样品采集.2 5 制样、样品的保存和预处理.5 6 样品检测.5 7 检测结果判断.5 8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7 10 实施与监督.7 HJ 2982019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1 月 1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2982019 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包括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4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份样 the sample 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固体废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3.2 份样量 weight of a sample 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3.3 份样数 number of samples 指从一批固体废物中所采集的份样个数。HJ 2982019 2 3.4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referring to an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4.1.1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产生源的固体废物混合。4.1.2 生产原辅料、工艺路线、产品均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线,可以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代表该类固体废物。4.1.3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时,每类物质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a)如危险特性全部来源于该物质本身,且在使用过程中危险特性不变或降低,应采集该物质未使用前的样品。b)如危险特性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使用过程,应在该物质不能继续按照原有设计用途使用时采样。4.1.4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生产过程(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应根据产生工艺节点确定固体废物类别,每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在该固体废物从正常生产工艺或利用工艺中分离出来的工艺环节采样。b)应在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负荷稳定的生产期采样。4.1.5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在污染控制设施污染物来源、设施运行负荷和效果稳定的生产期采样;应根据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工艺流程,对不同工艺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进行采样。4.1.6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a)如其产生过程尚未终止,应按 4.1.24.1.5 采集原产生工艺样品。b)如其产生过程已经终止,则采集堆存的固体废物。c)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按本标准第 8 章相关要求采样。4.1.7 固体废物为生产和服务设施更换或拆除的固定式容器、反应容器和管道,粉状、半固态、液体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包装物或容器,以及产品维修或产品类废物拆解过程产生的粉状、半固态、液体物料的盛装容器,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4.1.8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应尽可能在未发生二次扰动的情况下,根据水体、污染地块污染物的扩散特征和环境调查结果,对不同污染程度的环境介质进行分类采样。4.1.9 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建筑废物,应尽可能在拆除、清理之前或过程中,根据建筑物的组成和污染特性进行分类,分别采样。4.2 份样数的确定 4.2.1 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4.2.4 所列情形除外),表 1 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4.2.2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HJ 2982019 3 表 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质量(以 q 表示)/t 最小份样数/个 q5 5 5q25 8 25q50 13 50q90 20 90q150 32 150q500 50 500q1 000 80 q1 000 100 4.2.3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的实际最大生产负荷时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满足 4.1.2 规定的固体废物,以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单条生产线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a)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b)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小于或等于一个月,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4.2.4 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以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a)鉴别样品为本标准 4.1.3 a)所规定的物质,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2 个。固体废物为 4.1.7 所规定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时,内容物的采样参照本条执行。b)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c)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d)贮存于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槽罐车内的液态废物,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敞口贮存池和不可移动大型容器内液态废物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和槽罐车,如不具备在卸除废物过程中采样,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2 个。e)贮存于可移动的小型容器(容积1 000 L)中的固体废物,当容器数量少于根据表 1 所确定的最小份样数时,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个容器采集 1 个固体废物样品。f)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g)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鉴别过程已经根据污染特征进行分类,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4.3 份样量的确定 4.3.1 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a)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b)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 2 中规定的质量。HJ 2982019 4 表 2 不同颗粒直径的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集的最小份样量 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以 d 表示)/cm 最小份样量/g d0.50 500 0.50d1.0 1 000 d1.0 2 000 4.3.2 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4.4 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4.4.1 连续产生。样品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 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集一次,作为 1 个份样。4.4.2 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仅需要选择一个产生时段采集所需的份样数;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 1 个份样;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4.5 采样方法 4.5.1 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 HJ/T 20 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采样安全措施参照 GB/T 3723。4.5.2 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成分的损失、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4.5.3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排(卸)料口按照下列方法采集:a)由卸料口排出的固体废物 采样过程应预先清洁卸料口,并适当排出固体废物后再采集样品。采样时,采用合适的容器接住卸料口,根据需要采集的总份样数或该次需要采集的份样数,等时间间隔接取所需份样量的固体废物。每接取一次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b)板框压滤机 将压滤机各板框顺序编号,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与该次需要采集的份样数相同数目的板框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在压滤脱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固体废物。每个板框内采取的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4.5.4 堆存状态固体废物采样 a)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 对于堆积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0.5 m 的散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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