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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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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101 2020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煤炭 加工 合成气 液体燃料 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6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10.合规判定方法.28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1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表.36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3.3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5 非正常工况abnomal condition指生产装置或设施启动、停车或设备检修等工况。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3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GB/T 4754 中煤炭加工行业 C 252 的煤制合成气 C 2522、煤制液体燃料 C 2523)、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吨/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吨/年)、氨氮总量指标(吨/年)、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生产单元根据产品进行划分。煤制合成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甲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二甲醚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二甲醚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烯烃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甲醇制丙烯(MTP)、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天然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烷化、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乙二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乙二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油品合成、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催化剂制备、煤粉制备、煤液化、煤液化油加氢稳定、加氢改质、煤制氢(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含硫污水汽提、气体脱硫、硫回收、油渣成型、空分、公用工程等。生产设施填报表征生产能力、产生废气或废水的设施,设施参数为贮存能力、处理能力等。排污单位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应填报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具体见表 1。表 1主要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原 料 煤 卸 料系统火车/汽车/码头卸煤系统封闭方式:封闭/其他/卸煤能力t/h原 料 煤 储 存系统煤堆场封闭方式:封闭料棚/密闭料仓/其他/贮存能力t 或 m34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备料系统破碎机处理能力t/h振动筛处理能力t/h输煤系统皮带输送机封闭方式:封闭/其他/输送能力t/h转运站封闭方式:封闭/其他/固 定 床 常 压煤 气 化 工 艺(间歇/连续)造气炉投煤能力t/d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处理能力t/h洗气塔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废水沉淀池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循环水冷却塔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炉放空管高度m固 定 床 碎 煤加 压 气 化 工艺气化炉顶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处理能力m3/h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开车火炬处理能力m3/h 或 t/h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磨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贮存能力t 或 m3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预干燥机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预干燥机处理能力t/h磨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热风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磨煤干燥机处理能力m3/h过滤面积m2粉煤仓过滤器处理能力m3/h过滤面积m2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贮存能力t 或 m3一 氧 化 碳 变换变换炉处理能力m3/h直径高度mm工艺冷凝液汽提塔直径高度mm酸 性 气 体 脱除尾气洗涤塔处理能力m3/h蓄热式氧化炉燃烧温度处理能力m3/h燃烧室:直径长度mm硫回收(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燃烧温度处理能力m3/h烟气洗涤塔直径高度mm硫回收(酸性气制酸)吸收塔直径高度mm烟气洗涤塔直径高度mm甲醇合成甲醇合成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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