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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18 -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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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18 -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2018 环境 空气 气态 污染物 SO2 NO2 O3 CO 连续 自动 监测 系统 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182018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NO2,O3 and CO 2018-08-13 发布 2018-09-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818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 年 第 32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2018 年 8 月 13 日 HJ 818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气态污染物部分)的构成与要求.2 5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4 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 7 数据有效性判断.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臭氧校准设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方法.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校准方法.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性能审核方法.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运行和质控记录表格.15 HJ 818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补充完善了对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校准、NO2监测仪器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测试、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校准、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等方面的质控要求,修订了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有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的内容废止。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8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8182018 1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 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3.2 点式分析仪器 point analyzers 指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3.3 开放光程分析仪器 open path analyzers 指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3.4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性能审核 automatic analyzers performance audit 指对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过程。HJ 8182018 2 4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气态污染物部分)的构成与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构成。4.2 空气质量监测子站 4.2.1 主要功能和组成 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包括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等)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定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主要是由子站站房、采样装置、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组成。4.2.2 基本要求 监测子站站房及周边环境应满足 HJ 193 相关要求。4.2.3 仪器设备配置 监测子站的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 HJ 654 相关要求。4.3 中心计算机室 4.3.1 主要功能 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备采集各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采集监测数据进行自动判别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4.3.2 基本要求 a)中心计算机室的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b)中心计算机室应采用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机房间可设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机房。c)中心计算机室应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机房温度控制在 255,相对湿度控制在 80%以下。d)中心计算机室供电电源电压为 220 V,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有条件时,配备 UPS 电源。e)中心计算机室应配备专用通信线路。f)中心计算机室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4.3.3 设备配置 4.3.3.1 硬件配置 a)中心计算机室应配备两台以上服务器,一台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一台作为应用服务器,服务器配置应满足数据处理工作需要。b)采用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连接中心计算机室和监测子站,通信网络带宽应满足数据传输要求。c)硬件配置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4.3.3.2 软件配置 a)数据采集与监测子站控制软件 能够定时自动和随时手动采集各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校准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及子站停电复电等HJ 8182018 3 事件记录。能够定时自动和随时手动控制监测子站监测仪器进行零点校准、跨度校准、多点校准、性能审核,并自动对校准时的监测数据进行状态标注。b)数据处理和报表输出软件 能够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参数设置异常值判断条件,并对异常值进行标注。可生成并存储基本统计报表,如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等,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HJ 633 及 HJ 663 的相关要求。对所采集的监测数据、仪器状态参数和生成的统计报表,能自动存储为通用数据文件并上传。c)软件配置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4.4 质量保证实验室 4.4.1 主要功能 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4.4.2 基本要求 a)质量保证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b)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采用密封窗结构,并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c)质量保证实验室应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实验室温度控制在 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d)质量保证实验室供电电源电压为 220 V,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e)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f)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置标气钢瓶放置间(柜)并标识。g)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置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h)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 1 个质量保证实验室。4.4.3 仪器设备配置 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备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清单见表 1。表 1 质量保证实验室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编号 仪器名称 技术要求 数量 用途 1 与子站监测项目相同的监测分析仪器 与子站监测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相同或优于子站监测分析仪器 1 套 量值传递 2 标准气体 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 1 套 量值传递 3 零气发生器 符合 HJ 654 的相关要求 1 套 量值传递 4 动态气体校准仪 符合 HJ 654 的相关要求 1 套 量值传递 5 臭氧校准仪 配置臭氧发生器、臭氧光度计及反馈装置 2 套 量值传递 6 流量计 0500 ml/min,1 级 2 套 量值传递 7 流量计 05 L/min,1 级 2 套 量值传递 8 流量计 020 L/min,1 级 2 套 量值传递 9 标准温度计 1 级,分辨率达到0.1 1 个 量值传递 10 压力计 1 级 1 块 气路检查 11 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 能够对 SO2、NO、CO、O3等气体开展监测并报警 1 套 实验室安全防护 HJ 8182018 4 4.5 系统支持实验室 4.5.1 主要功能 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换。4.5.2 基本要求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电源、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通风装置及相应工作台、储存柜等。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 1 个系统支持实验室。4.5.3 仪器设备配置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仪器测试、维修用设备和工具,还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监测仪器和零配件,备用监测仪器数量一般不少于在用监测仪器总数的 1/4。5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5.1 基本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应全年 365 d(闰年 366 d)连续运行,停运超过 3 d 以上,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需要主动停运的,须提前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需要临时使用备用监测仪器开展监测,或因设备报废需要更新监测仪器的,须于仪器更换后 1 周内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仪器更新须执行 HJ 193 的相关要求。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如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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