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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64-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臭氧发生器
HJ
264
2006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
要求
HJ/T264-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淮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淮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技术委员会)、大连北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环境保护设备厂。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臭氧发生器(HCJ058一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66HJ/T264-20064.2命名臭氧发生器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则排列组成。一一一发生器产量:g/h发生器频率代号:1一工频;2一中频;3一高频发生器类型代号:G,B.臭氧发生器示例:XF-G-1-500指每小时生产500g臭氧的工频管式臭氧发生器。5要求5.1基本要求5.1.1臭氧发生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1.2臭氧发生器的安全设计应按GB5083、电气的安全设计应按GB/T4064进行。5.1.3臭氧发生器中各电器绝缘零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放电臭氧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和化学性能的要求。5.1.4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的形位公差应符合CB/T1958的规定。5.1.5臭氧发生器中各臭氧发生单元定位准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应安装牢靠。5.1.6臭氧发生器的各仪器(表)接口、水、气管道接口应位置准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5.1.7臭氧发生器必须具备良好的内部外观和外部外观质量。5.1.7.1内部的外观质量包括:臭氧发生器单元各零部件应光洁,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渍、灰尘及其他物质。臭氧发生器内部防腐涂层应表面光洁,不得存在起皮、剥落及其他缺陷;高压电输配系统整洁,不得存在引起输配电异常的不良情况和外来物。5.1.7.2外部的外观质量包括:外壳表面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各处保护、装饰涂层应均匀,不存在起皮、剥落及其他缺陷。外壳上各附属物(件)的安装位置准确,各部分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检修、擦拭等的缺陷。5.1.8臭氧发生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符合CB150中对设备密封性的规定。5.2材料要求5.2.1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5.2.1.1臭氧发生单元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小于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2倍。5.2.1.2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如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依据。5.2.1.3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应满足不同类型发生器的使用要求。5.2.2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5.2.2.1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保证在放电条件下和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5.2.2.2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具备不同类型的发生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要求的物理、化学性能。5.2.2.3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放电界面的电极,其表面粗糙度应保证正常稳定放电的要求。5.3性能要求5.3.1表明臭氧发生器性能质量的技术参数为:气源露点、臭氧质量浓度、千克臭氧电耗、冷却方式、无故障工作时间。按技术参数高低将臭氧发生器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及合格品等。5.3.1.1不同等级的臭氧发生器的气源,无论用空气还是氧气,其露点温度都应-50。5.3.1.2不同等级的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的质量浓度见表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