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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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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国 农牧渔业 丰收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实施细那么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农办科"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奖励工作,完善并细化丰收奖奖励方法,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快速转化,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制订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实施细那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23年1月7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奉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方法,制订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阔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效劳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奉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 —1— 成果奖设 一、 二、三等奖,奉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 一、 二、三等奖对待,奉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工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效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工程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工程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工程、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工程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2—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程。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 一、 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本钱、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开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开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本钱、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开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开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本钱、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开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创造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工程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4— 1.不超过25人,按照奉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工程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工程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奉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工程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工程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工程承当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工程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工程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工程合同书或方案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工程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 —5— 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方法:专家组对初评为 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工程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 一、二等奖的工程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工程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到达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奉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奉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效劳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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