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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本
公共卫生
妇幼
相关
制度
根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
一、儿童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并为7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效劳券进行编号。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效劳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儿童保健手册作为儿童体检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入托入学的依据,人手一份,家长应妥善保管。家长可持儿童保健手册带儿童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
四、
二、一〞体检方案进行体检,不得擅自增加体检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儿童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情况填写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家长,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儿童年满7岁以后,不再作为保健的范畴,应将儿童保健手册收回,分析总结社区儿童的营状况。提出干预措施。
一、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孕产妇进行摸底登记,并为其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效劳券进行编号。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效劳券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孕产妇随访的依据,整个孕期可享受5次免费产检(孕早期一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及所有新增工程(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定血型、阴道分泌物)、艾、梅、乙、中晚期各一次血常规的检查,孕产妇还可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检查。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保健时段为孕产妇提供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检查次数。高危产妇可增加检查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孕产妇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填写在孕产妇保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孕产妇,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孕产妇在入院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分娩医院,分娩医院填写产时情况,将手册交加产妇带回家中,再交给产后访视工作人员,访视结束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区保健院,区保健院再分别返回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分析孕产妇流行病学情况,并提出干预措施,为孕产妇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早孕建卡工作制度
1、早孕建卡也就是在孕90天之内到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进行初次建卡检查,接诊医生需对怀孕妇女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进行早孕检查。包括测量血压,化验血常规、肝肾功能、血型、尿、阴道分泌物及艾梅乙咨询检测及全面体格检查等。
3、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交代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宣传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五次产前检查免费,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首次建卡血常规及新增工程检查、中晚期血常规各一次。
4、指导孕妇在孕早期防止病毒感染和接触各种致畸物质。
5、有异常病症或发现高危因素及时进行诊查、指导和治疗。
孕期检查制度
搞好产前检查,是有效降低难产、出生缺陷的发生、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妇幼卫生均等化效劳的主要内容。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标准产前检查工作的开展,特建立如下制度:
1、对停经后前来单位进行检查的患者,确诊怀孕后,对其实行免费建卡,进行孕早期第一次随访,并对其免费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定血型、肝功能、肾功能、阴道分泌物的检查等。
2、对每位前来检查的孕妇预约下次检查时间,整个孕期可享受免费检查5次。每次的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交待本卷须知,有特殊情况必须告诉孕妇。
3、每位建卡的孕妇前来进行检查时,必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医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孕妇目前的情况,同时画妊娠图,以了解胎儿在宫内的发育情况。
4、医护人员在对孕妇进行产检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5、对需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产前门诊需经讨论,报经院长批示前方能进行。
6、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营养指导、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及母乳喂养指导。
7、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卫生宣教指导。
8、及时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产后家庭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制度
一、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及2023版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标准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医德标准全心全意为母婴效劳。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4、讲究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关心、体贴受访人员和家属。
5、廉洁奉公,自觉抵抗不正之风。不乘工作之便,收受访人员礼物,或擅自向受访人员宣传和兜售奶粉和药品。
6、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访视时间,保证访视次数,完成访视内容,及时收集、填写、上报医疗保健有关资料。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效劳水平。
二、访视内容及母乳喂养指导
1、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1)访视时间及次数,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1次。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进行随访。(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2、产后访视要求:服装要求干净整齐,仪表大方。行为举止要求:文明礼貌,端庄大方,动作轻巧准确,工作态度严谨、认真。
3、访视内容:
(1)问诊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指导喂养。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4)测量体重、体温,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均等化效劳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免费进行产后访视。
2、镇乡卫生院的医生或村卫生人员接到产妇出院信息于后于产后3—7天访视一次。
3、产后42天的健康检查,回分娩单位或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了解产后恢复情况。
3、访视内容:
产妇。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乳腺、子宫复旧、会阴、恶露、大小便等情况是否正常,指导产妇母乳喂养及产褥期卫生等。
婴儿。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皮肤、脐部、大小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4、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仔细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5、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6、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产后42天健康检查制度
1、了解妊娠期情况、分娩期及产褥期情况。测量血压、脉搏、体温是否正常。复查妊娠期或分娩期的合并症或合并症是否治愈。
2、了解喂养状况,检查乳房。
3、做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4、指导方案生育,采取适宜的避孕方法。产褥期内禁止性交,产后42天可恢复性生活,但应避孕。哺乳者以工具避孕为宜;不哺乳者可用口服避孕药。对高危产妇已不宜再妊娠者,应做好避孕,必要时可行绝育术。剖宫产者如果再次妊娠,至少在严格避孕2年后再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转诊转院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近年来,对孕产死亡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大局部孕产妇死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高危因素,因此,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可有效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按照高危因素平分表,对每位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筛查高危孕产妇。
2、对筛查出高危因素的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
3、对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
4、对高危孕产妇实行矫治,如实记录矫治情况。
5、对病情危重,继续妊娠有危及生命者,高危门诊要进行讨论,并报院领导批准,确定是否继续妊娠。如果本级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处理,以免延误病情。
6、院内成立急救领导小组,对高危产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对本院抢救存在困难的,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参与抢救,并时适转到上级医院。
7、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情况追综,了解产后转归状况。
8、如实告知其以后的本卷须知。
9、大力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及避孕节育知识。
2023、定期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二、转院、转诊制度
1、本院因技术条件及设备有限,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经治医师提出,经院长或科主任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请转入医院做好接诊准备。
2、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员病历随病员转去,病员转走后,管床医师应将病历整理小结后交科主任或护士长。
3、病员转院时,当班医师应护送转院。
4、如病员自动要求转院者,应向管床医师说明并签字前方能转院。
孕产妇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开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开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实施母婴保健法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区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未完成局部。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25日前统一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包括流动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要于每月20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乡级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报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