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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管理制度
新编
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方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根底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23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2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根底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 、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根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开展和实施方案、效劳工程、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效劳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方案、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效劳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平安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
(二)、
(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 、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根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开展和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效劳工程、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效劳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效劳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平安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
(二)、
(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根底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
(六)、第
(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颁发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根底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那么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那么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局部和附件局部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局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局部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方法附件中列出。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2023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根底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获准经营根底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