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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企业
安全生产
工业
卫生
管理
规定
乡镇企业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治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平安和企业的财产平安,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平安消费、工业卫生工作进展指导、治理、监视、协调、效劳。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治理和监视工作。实行“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消费,谁管平安和卫生〞的原那么,实现平安消费、文明消费。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施行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目的治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治理、监视、检测、抢救效劳体系的建立和治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平安、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方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行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典型经历,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平安建立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平安、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治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平安消费、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治理部门,装备专(兼)职平安员和工业卫生监视员。企业的平安员、工业卫生监视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治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施行企业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的目的治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施行企业的平安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方案;做好劳动场所和消费设备的防护治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平安消费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方案、使用及治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平安建立〞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平安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治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处理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治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平安消费、工业卫生治理网络,实行分级治理,责任到县,治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方案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治理、监视、检测、抢救效劳体系,加强平安消费、工业卫生的效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平安消费、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平安、工业卫生与消费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站络,实行平安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平安消费,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治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施行细那么及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装备消防设备,制定防火措施和抢救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