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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动物
养殖场
制度
动物养殖场制度
动物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那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2.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到达2023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3.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4.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
5.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自行采购的需向县兽药饲料监查所备案。
6.购进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7.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那么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8.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其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2023.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
1.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平安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2.畜禽养殖场应坚持尽量少用药的原那么,确需用药,必须有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兽医使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所用首要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用药必须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本卷须知等,不擅自改变给药、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5.用药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鸡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6.树立科学合理用药观念,不乱用药,注意配伍禁忌。
7.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8.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9.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三、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表示编码应当载入养殖档案。
2.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3.新出生的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基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4.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5.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配带耳标。
6.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需严格消毒。
7.不得收购、出售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出售。
8.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
9.畜禽标识严重磨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2023.
四、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储藏,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及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缘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进行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现“干稀别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物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五、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养殖场凡有死亡病畜禽,必须经过兽医检验,经检验后,必须对病死鸡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必须〞,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
3.养殖场需根据规模在场内下风口处修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采取高温、深埋和销毁。
4.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应一并作无害化处理。
5.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准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6.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圈舍、用具、道路进行消毒,防止病源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第二篇: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那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XX市长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第三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平安、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20230%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15天,屠宰动物提前3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30天以上确认健康前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李腊宜负责片区:冷水铺村 :13873066872林昭端负责片区:延寿寺村、滨湖村 :13975035840曹伟华负责片区:花果畈村、胥家桥村 :1397520235769
第四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响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2023、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方案,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水产运至指定地点,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前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