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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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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区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 工作 自查 标准
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标准(试行) xxxx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那么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xx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分。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xxxx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平安责任 2.1消防平安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 2.1.4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方案。 2.1.7落实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经费。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平安情况。 2.1.2023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平安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平安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平安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2.2.2023消防平安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3.4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 2.4.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2.5建筑施工责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2.5.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6专职消防队职责 2.6.1配备足够的队员。 2.6.2执勤人员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2.6.3营房设施符合要求。 2.6.4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持装备器材完好。 2.6.5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 2.6.6进行灭火战术、技术训练。 2.6.7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度。 2.7义务消防队职责 2.7.1配发必要的平安保护用品和个人灭火装备。 2.7.2定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2.7.3队员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队员熟悉根本的救人、物资疏散方法。 2.7.5制定灭火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消防平安管理 3.1根本要求 3.1.1凡符合xxxx省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3.1.2各单位内部应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1.3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1.4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消防平安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3.1.5员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平安制度、操作规程,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使用消防器材。 3.1.6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举办。 3.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台帐,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库房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库房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带入火源。 3.2.4库房设置了相应当的防爆、防静电及泄压设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地点符合要求,库房通风良好,无被阳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物品标识明显,放置标准。 3.2.7进入库房的车辆安装防火罩,库房及库区不得停放、维修车辆。 3.2.8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3.2.9装卸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衣帽,使用无火花工具。 3.2.2023库房内不得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操作。 3.2.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3.2.12生产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超过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类容器无损坏、滴漏现象。 3.2.14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3仓库管理 3.3.1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内部考试合格上岗。 3.3.2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3.3.4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3.3.5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23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响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3.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存放在平安地点。 3.3.8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 3.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3.2023库房内需设办公室时,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3.3.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安装防火罩。 3.3.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经单位消防平安归口部门批准。 3.3.1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维修时,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单位消防平安归口部门批准后进行。 3.3.15在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温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3.16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3.17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冰箱、电视等电器。 3.3.19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3.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3.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3.22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内部办理动火证,按动火制度严格管理。 3.3.2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3.24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3.25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藏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3.26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平安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3.4集体宿舍管理 3.4.1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2集体宿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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