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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单位
电气
防火
防爆
管理
细则
学海无涯
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治理细那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治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治理。
2援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
3治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治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备时,必须恪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治理内容与要求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构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构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便在空气中氧气特别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响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响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响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构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转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转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四周爆炸性混合物的功能;
4.2.1.1.2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品种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展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a)本质平安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压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无火花型 n;
h)防爆特别型 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构造 DP;
b)尘密构造 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