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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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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国有产权 改革 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淌重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依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敬重历史、化解冲突、成认现实〞的原那么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供应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状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由市规划局依据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转变土地性质的,包括城市道路、绿地、河道规划暂不实施的,在企业保证不进行改扩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四)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确权评估的,以及历史上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依据现状赐予规划认定。 第六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那么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依据资产确权的需要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资主体性质,分别实行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意见准时赐予办理。土地出让金应依法征缴,特殊状况下,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可依据企业的支付力量,依据特事特办的原那么争辩确定。在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 (三)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因更名或改制,没有转变企业国有性质,造成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但企业主体资格未发生转变,企业提出办理土地证更名换证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实状况后依据保存原划拨用地性质准时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历史缘由或改制更名,造成现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企业改制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用地现状给现用地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改制时需要更名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认定为非转让行为的,进入改制程序后企业的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给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四)企业由于历史缘由没有办理土地证,但因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对权属清楚、与四邻无争议的土地依据用地现状赐予办理土地证。 (五)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资产确权手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问题,由市国资委致函市国土资源局,明确评估目的和改制基准日,由市国土资源局托付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投资商、企业对评估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企业破产清算时,市国土资源局准时收储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制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求收储的依据具体状况处理。 第七条企业使用的市属直管公房产权关系按以下原那么处置。 (一)企业使用的市直管公房产权依据协商有偿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企业,房屋重置价格统一确定为385元/平方米。 (二)协商理顺市直管公房产权关系,一般状况下,不宜实行法律手段解决。企业承租的市属直管公房欠租问题,由市国资委、市房管局组织房产经营单位与企业协商取得较全都意见后处置。困难企业承租的商业、效劳业用房和生产用房分别赐予40%和60%的减免。改制企业租用的市直管公房不能分割确权的,不以房产抵租的方式处理。 (三)转让给企业的原市属直管公房土地手续不全的,受让企业凭划转房产的房屋全部权证,按其占用土地现状,对来源清楚、权属及四邻无争议的土地直接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八条企业中的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改制资产范围,实行评估作价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处置。 第九条企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连续由改制后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条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使用。为筹措企业改革扶持资金,在市国资委设立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用于平衡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的支出,市财政局进行背书管理,具体方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商定。 (一)专户资金的筹措。财政预算支配的改革扶持资金,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政府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入,企业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它国有资本收益,以上企业收益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将改革改制资金拨付到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收益,一同纳入企业改革改制专户资金进行核算。专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的本钱支出。企业改革本钱主要包括职工就业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一般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职工就业保障金等改革本钱,优先从本企业国有权益中预留给受让方,本企业国有权益缺乏以支付改革本钱的,缺口局部优先从本企业土地处置政府收益局部弥补,照旧缺乏的,与受让方协商分担,一般不再弥补;缺口较大的,从改革改制专户资金中赐予适当弥补。 2.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本钱优先从本企业资产收益和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缺乏局部从改革专户资金中弥补;安置职工后本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和土地处置政府收益有剩余的,纳入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方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一)依据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就业随企业资产业务走的原那么,鼓舞改制后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二)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依据法律规定赐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方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局部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或者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困难企业,改制时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待遇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方法执行。 (六)企业因改制裁减人员造成的新增超限退休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被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依法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原那么上可以计提的项目: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企业内退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待遇和社会保险费。 (二)离休人员医疗费和统筹外生活经费。 (三)七十三年月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应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应亲属抚恤金;原家属工厂家属工安置费。 (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已经参与工伤保险,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单位应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还应预留至本市平均期望寿命期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伤残津贴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缴纳至平均期望寿命的医疗费。 (六)预留局部在职充裕人员理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用。 (七)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企业退休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用。 (八)依法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等。 以上计提项目计提标准按企业改制(破产裁定下达)时的政策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预留项目和数额依据企业实际状况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预留的职工就业保障金由改制后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破产(含清算退出市场)企业,不能按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先按不少于55%的比例缴纳费用,退休人员即可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其余局部由市国资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作记帐处理,在企业资产变现后3个月内归还,缺乏局部从市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中归还。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长期停产拖欠职工生活费的,职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依据拖欠发生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登记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时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按以下原那么处置: (一)对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休干部“两费〞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可免除全部滞纳金。 (二)改制企业一次性清缴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改制时可先补缴不少于50%的社会保险费,按缴纳比例免除滞纳金,其余局部由改制后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不超过3年的分期缴纳规划。 (三)破产企业申请核销除按规定记入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以外的欠费额,可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企业破产时,临时无力清偿所欠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清算组提出清偿欠费处理意见,经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争辩同意,企业可先一次性缴纳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欠费局部和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后,由清算组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核销欠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剩余局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未批准核销的,按第十条其次款其次项处理。 第十六条破产企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以下原那么处置。 (一)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进行招拍挂处置。鉴于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不行分割状况,破产清算组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托付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进行评估,二者价值并作为一个标的,托付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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