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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天津大学
仪器设备
损坏
丢失
赔偿
办法
设备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方法天津大学设备处
津大校设备(2023)1号签发人:余建星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保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平安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2023第36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校各项事业性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各单位创收经费所购臵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加以保护。
第三条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学校的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保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落实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推行岗位责任制。每台设备的保管和使用都要落实到人,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丧失。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根本技术培训,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丧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那么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丧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局部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处理权限为。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2023万元人民币以下,下同)损坏或丧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值202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损坏或丧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会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单台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损坏或丧失的,调查处理结果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与损坏、盗窃仪器设备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那么
第七条由于以下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院、处级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丧失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丧失的;
(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丧失的。
第八条属以下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二)平时坚持遵守制度,保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第九条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防止,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院处级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院、处级单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并按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和产生的后果,参照本方法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对管理不善,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产生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设备处还将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学校给予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残值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损坏、丧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鉴于国家目前尚无事业单位设备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方法,为便于实际操作,学校参照企业设备折旧或社会行业相关标准。分类制定标准如下:
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20%。
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
303类、05类其它教学科研设备(如各类分析测试仪器、专业电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
04类教学科研设备(如各类车床和专业机械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2年,年折旧率为8%。
机动车类折旧年限分别为9座以下轿车15年;9座(含)以上轿车2023年;轻型货运汽车(含双排)8年,年折旧率分别为7%、2023%和12.5%。
第十二条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丧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缺乏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院处级单位在估价时需会同设备处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对涉及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相机、彩色电视机、打印机、 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以及购臵时间短、设备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丧失事故时,各院处级单位要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四条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丧失估价的原那么:
1.损坏丧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3.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4.损坏丧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残值。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丧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四章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丧失,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院处级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
4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天内报院处级主管领导。各院处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设备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院处级单位应及时上报设备处,必要时由设备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院处级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所回收的金额作为变价收入上缴学校。赔偿费用可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归还。
第十九条处理意见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院处级单位负责按期催缴。如赔偿人无故拖延不缴,设备处可报请学校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二十条
按本方法所收缴的赔偿费按天津大学经济管理方法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
二○○六年十月八日
(联系人:刘耀昌;联系 :27406284)
主题词:教育设备△赔偿△方法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年2023月8日印发
(共印2023份)
第二篇: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教高(2022)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2023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工作。
(五)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天津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拟购仪器的必要性,使用效益的预测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选型理由(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学校目前同类设备使用情况。
(四)使用维护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一)单价或成套价值在2023万元(含)至2023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拟购置院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二)单价或成套价值在202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家论证。
(三)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中央专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原那么上与校内工程立项审批一并进行。
第十条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组由3至7名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专家组成。单价或成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其中至少4人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程序包括申购单位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等。
第十二条自行设计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履行正常的申报审批程序,同时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论证批准后由资产处按照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方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其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验收小组应根据供货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