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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制
包含
风险
上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
任
制
上
篇
二○一七年五月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任制目录
矿长 1
矿总支副书记 10
总工程师 14
安全副矿长 21
生产副矿长 27
机电副矿长 33
通防副总工程师 39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44
机电副总工程师 49
采掘副总工程师 55
安全科科长 63
安全科副科长 69
调度室主任 79
调度室副主任 83
通防科科长 91
通防科副科长 97
机电科科长 104
机电科副科长 109
总务科 193
总务科科长 196
政工科科长 205
政工科副科长 208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214
采煤区长 246
采煤主管技术员 256
采煤副区长 260
采煤工区机电副区长 263
采煤工区班组长 267
掘进工区 272
掘进工区区长 276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82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86
掘进工区副区长 290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 293
掘进工区班组长 297
运搬工区 302
运搬区长 306
运搬党支部书记 312
运搬工区副区长 316
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319
运搬工区班组长 323
机电工区 326
机电工区区长 330
机电工区党支部书记 336
机电工区技术员 340
机电工区副区长 344
机电工区班组长 348
皮带工区 351
皮带工区区长 355
皮带工区党支部书记 361
皮带工区副区长 365
机修厂 371
机修厂厂长 375
机修厂副厂长 379
机修厂班组长 382
教培中心主任 389
矿长
矿长兼党总支书记,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责任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煤矿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灾害普查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计划;负责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14. 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5.负责每半年向鲁西煤监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18.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0.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微山湖矿业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其他
3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
32.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3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考核、追究
3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35.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6.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37.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9.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0.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与 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4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2.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3.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合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44.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45.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46.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7.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8.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9.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0.未经常深入现场,督处、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51.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52.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5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5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安全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59.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6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1.外出期间未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总支副书记
矿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