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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展
民办教育
意见
市开展民办教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民办教育开展,促进全市教育改革开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2322—2023年)、省贯彻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开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开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全市教育改革开展总体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十一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开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始阶段,起点低、规模小、质量效益不够高、办学行为不够标准,仍是我市教育开展的薄弱环节。加快民办教育开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的开展,而且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民办教育开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统筹规划,依法标准管理,促进内涵开展,实现民办教育整体优化和持续健康开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根本原那么。
——鼓励支持原那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统筹协调原那么。把民办教育开展纳入教育整体开展规划,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注重质量原那么。重点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和竞争力。
——标准管理原那么。依法强化管理监督,标准办学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开展。
(四)目标任务。优质开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开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标准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到达国家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到达标准化,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开展的扶持力度
(五)鼓励支持多形式开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开展民办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开展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参与开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优惠政策,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开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探索建立民办公助、国有民办、购置效劳等多种形式民办教育办学机制。
(六)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根底建设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民办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校舍及配套建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七)落实民办教育开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政府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民办学校依法在学校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教师招聘、工资待遇确定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类别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招生管理规定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
(九)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照事业单位管理方法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资助、免费、评优、就业、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充裕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予以保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退休。
(十)加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交流合作。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对口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开展。
三、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资质管理。民办学校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校一证,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方可予以刊登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准使用全称校名,标准宣传办学层次、证书发放、办学形式、收费工程及标准。
(十三)强化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健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机制,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行业自律,标准办学行为。坚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撤消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日常管理按属地原那么进行管理。
(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和催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招聘广告。民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现有教师没有任职资格的,应在三年内到达任职要求。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标准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工程和标准由学校核算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学生转学退学要严格执行退费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财会人员,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务,设立银行专户,标准财务运行制度。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民办学校每年按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额的25%提取开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和开展。探索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在民办学校办学发生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下,审批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向银行提出冻结账户。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按规模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快建立群团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平安管理,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把民办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催促检查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要制定民办教育开展规划,创新民办教育开展体制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开展。
(十八)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开展的社会气氛。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开展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开展各类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物价、税务、国土、建设、人社、工商、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职责内各项管理效劳工作,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各项政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行为。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开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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