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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全区
镇局级
领导干部
廉政
档案
暂行办法
建立全区镇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法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在职镇局级领导干部。
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镇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区纪委负责建档管理。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依纪依法、标准平安。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根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奖惩情况;
(三)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情况;
(七)诫勉谈话、函询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九)信访核查情况;
(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它资料。
第六条廉政档案信息的采集:
区纪委根据建档要求,制作相关的登记表,分别由以下对象负责填报:
(一)建档对象本人填报:领导干部根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拒收或上交礼品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函询后,分别填报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
(三)区纪委有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填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信访核查情况登记表;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填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移送:
(一)建档对象本人填报的有关表格,纸质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收集,及时移送区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根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为一次性申报,如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重新填报;领导干部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以及领导干部
的述职述廉报告按年度上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
(二)区纪委各职能科室负责填报的有关表格,应按照时限要求移送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按年度填报;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信访核查情况登记表应及时填报。
(三)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填报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应在诫勉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移送区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填报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应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连同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时移送区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档对象本人填写或提供的纸质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加盖印章方可移送;由相关组织填写或提供的纸质资料,要在资料上载明出处和时间,并加盖印章方可移送。
第九条新提拔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应当自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需要由本人填报的廉政档案资料通过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区纪委。区纪委应当在本人资料报来之日起15日内,建立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异地交流到本区的镇局级干部,应当自正式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人在原工作地的廉政档案资料转到区纪委,如有必要,区纪委可以进行
函调。区纪委应当在本人资料转来之日起15日内,建立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条廉政档案主要运用于:
(一)为领导干部的考察、推荐、任用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鉴定意见;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意见;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等提供相关情况;
(五)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强化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号的管理制度,每名镇局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编码终身使用,不因工作调动而变更。
第十二条区纪委负责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廉政档案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所载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各建档对象和有关单位向区纪委移送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随报电子版。
第十四条廉政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照秘密级资料进行传送、存档及管理。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专人审批制度,需调阅、查询领导干部廉政档
案的,必须由查阅单位出具介绍信,并经区纪委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泄露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中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过程中,如有虚报瞒报、失密泄密、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催促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档单位必须对廉政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当造成廉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身故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五年。
第十八条各基层党(工)委、党组管理的副局级后备干部,由本单位的纪(工)委(纪检组)参照本方法,负责建档管理。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档管理。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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