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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计划
项目
资金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管理方法
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
为适应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2]3号)的精神。现将XX省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等,更名为“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XX省科技方案,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方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方案、科技开展战略研究方案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方案等方面。为标准和加强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开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管理方法
XX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XX省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XX省科技方案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工程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工程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方案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XX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工程资金,是指XX省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XX省科技方案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开展的原那么,科技工程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工程〞)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方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方案、科技开展战略研究方案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方案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工程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工程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工程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工程按照本钱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工程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局部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工程,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工程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第一章总那么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工程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工程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局部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工程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工程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工程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那么,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工程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那么;科技工程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那么,严格实行科技工程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工程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工程库,加强对科技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工程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科技工程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工程资金总预算及各方案年度科技工程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方案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工程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工程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工程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方案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方案管理费;
4.负责安排年度科技工程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工程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工程申报单位编报科技工程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工程承担单位按科技工程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工程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工程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工程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工程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工程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工程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工程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科技工程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科技工程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工程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方案管理费。
第十一条科技工程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工程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工程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工程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工程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工程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置,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以下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工程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方案工程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方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方案工程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方案工程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工程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工程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工程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工程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工程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中列支。
第十二条方案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工程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工程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工程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方案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科技工程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工程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工程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工程;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工程;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工程。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工程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工程,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工程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方案工程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工程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工程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工程申报单位在编报XX省科技方案工程申请书或编写XX省科技方案工程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认真填报科技工程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工程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工程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工程资金;科技工程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工程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方案。
第十七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工程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方案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科技工程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那么直接拨付到科技工程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工程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委,按照科技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工程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方案拨付科技工程资金。科技工程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科技工程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工程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工程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工程资金归复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工程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工程资金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