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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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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务犯罪 全面 构建 和谐社会
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一、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成心或过失地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涉及33个罪名的渎职犯罪和涉及7个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中国犯罪学研究学会副会长周振想这样给职务犯罪下定义:“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亵渎职守而实施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笔者前面的定义在此根底上增加了主观内容和应受处分性。 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经济开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开展目标及概念的有机统一体,涵盖了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在内的丰富而全面的内容。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体制、经济利益和思想文化方面出现的问题密不可分。还有政治权力对经济生活的非正常渗透导致的权力商品化,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畸形结合,思想观念的失常,个人私欲的膨胀,生活方式的异化,情感的扭曲,所有这些,无不凸显出政治体制的弊端和思想道德的蜕变。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必须配合政治开展战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法治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以到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和谐开展。这个构建,既有应到达的静态指标,更是一个动态的构建过程。反职务犯罪,一要查处职务犯罪,二要预防职务犯罪,这不仅是一个执法行为,它同时又是一个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过程,紧随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根本方略的重要组成局部。反职务犯罪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和谐社会。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产生了大量的漏洞、摩擦和冲突,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追求最大化,给职务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机。职务犯罪因其时机大、本钱低而开始由“犹抱琵琶半遮面〞向公开、由基层向机关、由个体向群体、由小范围向大范围扩散,手段也由单一向复杂转变。很多职务犯罪行为正日益被视为必要、惯常而有效的方式和现象,成为社会活动权力运作的重要方式和原那么,粗暴地践踏着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等原那么。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只有加大反职务犯罪力度,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根本秩序和规那么,实现公开、正义,使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协调,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提供经济体制保障。开展是硬道理,可持续开展是开展的核心。可持续开展既是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也是根本要求。反职务犯罪是推动可持续开展的驱动力和现实需要。笔者以为,可持续开展除了建立保证人与自然即硬环境的和谐、安定、有序、持续、协调的开展状态外,还要建立一个推动生产力解放和开展的、适应经济开展的软环境。这个软环境应当包括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念,体制、法制等多层面的内容,是个立体多元体系。而目前权力寻租、急功近利、严重的官僚作风、低下的行政效率、形式主义以及包括职务犯罪原因促成的不稳定社会治安等软环境,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可持续开展的沉重负担和桎梏。和谐社会构建这个长期艰巨的进程,必然要求依法深入反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根源以及当前反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务犯罪现状如何。胡锦涛同志对反xxxx形势有“三个仍然〞的重要判断:“现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胡鞍钢研究认为 那么,职务犯罪的根源何在。XX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职人员犯罪心理分析一文中认为:私有观念存在、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社会控制分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等社会环境因素有影响;还有四个方面的社会矛盾对公职务人员的心理影响,一是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二是两种体制并存造成的矛盾叠加,三是社会分配制度缺陷,四是地方经济开展不平衡;正是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原因诱发了实施职务犯罪的十种心理,即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捞了就跑的投机心晴和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有专家还一针见血地指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失控,如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利对权力的监控缺乏。国情专家胡鞍钢更进一步从腐败本钱上指出,职务犯罪之所以如此严重还在于实施职务犯罪的本钱过低,如实施犯罪的投入、法律处置本钱、经济处分本钱、精神名誉损失、未来收益损失、道德代价等。 2023年我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约4.1万余人,按黑数理论,还有大量的未被查处。我们很有必要对目前反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研究。 首先,尽管高层对职务犯罪与反职务犯罪的认识已上升到“丧失执政地位〞、“自我消灭〞的高度,但高层以下仍存在对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和反职务犯罪的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长 期性估计缺乏,对意义、目的认识不够的问题。其中,有的领导抱“影响论〞态度,认为反职务犯罪会影响政绩、影响政党形象,提出“不可不反、不可真反、不可大反〞,认为查大要案“不在人前、不在人后〞。其中原因多与利益网络、集体有关联。有的领导还持“对立论〞观念,认为大反职务犯罪会影响经济建设,是给经济建设“添乱子〞“捅漏子〞,这实际上是以牺牲法治与道德,牺牲大局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唯一论〞的错误认识在作怪,其错误在于把经济的眼前增长和经济的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增长对立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对立起来,有的甚至认为一些职务犯罪行为是经济开展的“润滑剂〞,甚至于通过犯罪手段去运作经济,而其中,也不乏那种“不想吃油渣不得围着锅边转〞的类型,那种荒唐而可笑的“有利论〞更是根本不值一驳。对单位、对领导的政绩考核中,因为一有职务犯罪被查处,往往影响其他人的利益,也就难以形成“职务犯罪、人人喊打〞的局面。也正是如此多的观念失常,就会出现稍有影响的职务犯罪的查处,不得不总得陷入由中纪委出手的怪圈了。 现行的反腐体制还紧紧制约着反职务犯罪的顺利开展。这决非一家之言。吕斌撰文指出“我国存在反腐体制,职能交叉,权威不够,独立性差,效率不高,机构重叠 〞(治本新策。提高腐败本钱)。 目前承担发现和惩治腐败的机构主要是党的纪委、政府的监察、审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等,而这些机构在领导体制上要受到地方的干预,既包括组织人事的安排,又包括经费上的控制。地方领导常以“婆婆〞自居,势必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还以地方利益保护之名生一己之利、集团之利保护之实,造成如江泽民所言的“对亲近自己的所谓‘熟人’,能为自己办事的所谓‘能人’,有点影响的所谓‘名人’、处在重要位置的所谓‘要人’,以及所谓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亲人,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甚至姑息养奸〞的状况。再就是地方反腐败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不够,指导思想较难统一。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的在办案时要求纪委将已够5000元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进入司法程序,但均少有如意,明明是刑事犯罪案件偏偏还要党委常委开会研究再由司法机关立案,这样一种非法律程序往往导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甚至于连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而本人却依然居高位握实权,有的甚至继续犯罪。笔者办案时接触的几名副科级干部居然很懊悔地称“自己先到纪委把事情处理哒就好哒〞。还有反职务犯罪与地方利益间的矛盾问题,有的职务犯罪一旦涉及到上级直至省、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可能违法犯罪问题就搁浅,调查也不行了,更谈不上向上反映以寻求反腐机构上下一体的支持和整体联动。有的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都要写出检察建议,逐级要求处理并要有回复,否那么,便是案件质量问题。实践中,在办案时面对一长串的收受贿赂的违纪甚至犯罪的各种领导干部的名单时,往往束手无策,一是如何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者能够坚决发出建议要求处理,二是有管辖权的党委或机关不追究又能怎么办。而这缺乏制度的刚性作保证,只能是检察机关一厢情愿的“单相思〞而已。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深谙其道,接受调查时常称“往上送了钱的〞,虚虚实实,看你怎么办。而这些,恐怕除了少数当权者有影响自己升迁和牵出萝卜带出泥之虑外,更多的是反映了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这种情况下,要想冲出人治的樊篱实行法治,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且由此也带来反职务犯罪的手段、方法上的 单一和处理上的软着陆等多种负效应。 发现职务犯罪难,惩治职务犯罪轻,预防上那么多属流于形式。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多呈“高职位、高智能、高技术〞三结合的窝案、串案、群案现象,而且大局部又是隐蔽性更强的贿赂等犯罪,查处与反查处呈胶着状态,发现职务犯罪多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反腐理论专家邵道生研究认为,总是“遇到强大的阻扰〞。也就往往致使具体职务犯罪情况如贪污多少或受贿多少等问题难以言明,没有具体线索,也就无米下锅。发现难还由于没有一支专业化的反职务犯罪队伍,也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香港大学开设有反贪课程,但我们的检察官学院却不是培训如何跟踪、如何鉴定、如何收集情报等内容的地方。人员流动性强,日新月异的科技又突出了反职务犯罪队伍综合素质低下的特点,立法上也未授予反职务犯罪机构灵活有效的发现手段,而这恰恰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特殊侦查等规定相脱节而未接轨的。对已经发现的职务犯罪惩治上显轻。“贪污和受贿,十万以后无所谓〞,一是立法的不公,二是实践的不公。柳惠政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了反职务犯罪这样十种现象:设立禁区、内部处理、泄露举报、通风报信、设置调查障碍、托关系说情、避重就轻、曲线保护、提拔“问题〞干部、惩治失效,很符合客观情况。目前除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外,很多职务犯罪的缓刑偏高(南方都市报:对于当前适用缓刑过多的思考姚建国)。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还存在法律依据缺乏、工作机制不完善、重视不够等问题。预防的问题一是无视了“预防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打击〞,“当‘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不再成为我们执法的根本方针时,也注定了片面理解〞,问题二是对预防工作“仍然只停留在外表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流于“会议〞 “简报〞、“法制课〞、“展览〞等形式(陈建彬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批叛与反思)。 职务犯罪立法上的宽容,严重腐败的新情况,法律的无明文规定等也影响着反职务犯罪的深入开展。97刑法将涉财的职务犯罪的起点提高,同样是盗窃手段,贪污罪却要到达盗窃罪的十倍时才是犯罪,而职务犯罪更关系着政权及至国家机器的稳定,危害性从此层面而言更大。在芬兰,只要贪污200元人民币就构成犯罪。刑法学专家储槐值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罪名比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都要多〞 。张国香撰文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犯罪要件的规定限制较严。没有将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内,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惩治腐败犯罪与我国面临的挑战)。还有以“洗钱〞、“权力投资〞、“利用剩余政治资源〞为特征的“期权腐败〞如何打击。赃款公用、行贿多样化法律怎么认可。纪委不移交职务犯罪刑事案件怎么处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宪法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执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这都是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全面构建 反职务犯罪是和谐社会全面构建的有机组成局部,不可与经济建设等内容割裂开来。反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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