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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法行医罪的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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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非法 行医 概念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范文 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结果那么是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成心。 三、认定: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屡次被取缔后仍非法行医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等等。 划清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主要区别是,本罪的主体无医生执业资格,而后罪的主体那么有医生执业资格;本罪限于非法的诊疗活动,后罪是从事合法的诊疗、护理活动。 四、法定刑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篇: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 公共卫生平安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成心,而不是过失。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成心 【中图分类号】 d914;r0 5【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232023— 9297(2022)03022023—0 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立 的罪名。由于是新设立的罪名,加之又是一个不十分引 人注目的小罪名,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在该罪 的主观方面学者们也存在相当的分歧。本文运用刑法 的一些根本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根本犯罪(即未造成 就诊人死亡、重伤等加重结果)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非 法行医者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态度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肤 浅的探讨。 一 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 (一)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大局部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构成的主观 方面是成心,但对犯罪成心的内容存在分歧。也有的学 者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罪。为了 便于研究,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如下: 观点一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 人成心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那么应视具体情节分 别按成心杀人罪或者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① 观点二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属于成心,即明 知自己无执业资格,但为了营利仍然为他人行医治 病。② 观点三认为:该罪的行为人对根本犯罪构成的主观 心态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③ ①曾粤兴主编:新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邓又天主编: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655页。 ②陆敏主编。刑法原理与案理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27页。 ③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202329页。 ·22023· (二)笔者的分析与评价 比较上述3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非法行 医罪根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应当解决3个方面的问 题:第一,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属性是故 意还是过失;第二,如果属于成心,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 的;第三,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与 意志因素的内容,即构成要素是什么。 1.非法行医罪根本犯主观方面的属性 笔者认为该罪根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成心,但并 不赞成犯罪成心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 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 态度〞的观点。 分析上述几种观点的正确与否,关键是如何正确理 解刑法理论中“罪过〞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罪过的概念有3种不同的理 解:其一,主张罪过“就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 社会结果的一种成心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观点 被称之为“结果标准说〞;其二,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 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成心或过失的心理态 度。〞这种观点被称之为“行为标准说〞;其三,认为“犯罪 的主观要件也称之为主观上的罪过,就是指犯罪主体对 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成心或过失 的心理态度。〞学者们将这种观点称之为“双重标准 说〞。① 大多数学者认为,罪过心理的鉴别标准不是任意确 定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 意和犯罪过失的规定明确指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 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罪过的内容。刑法第14条和第 l5条所说的“明知〞、“预见〞,是指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的认识;“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防止〞,是指对“危害 社会的结果〞的态度。可见,罪过的核心应是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危害社会的结果 是由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的,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最 终决定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对社会来说,危害社会 的结果在行为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刑事责任的产生 也缘于此。所以,法律才把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心 理态度视为鉴别罪过形式的标准。刑法理论当然不能 离开法定标准另立其他根据。②因此,结果标准说符合 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揭示了罪过的核心所在,是我们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2年第11卷(第3期) 应坚持的鉴别罪过的可行标准 。 就非法行医罪而言,非法行医的罪过形式不取决于 行为人对其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行为合法性的心理 态度,而是取决于其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的心理态度。非法行医罪是抽象危险犯,其危害社 会的后果是对医疗管理秩序的破和对社会公共卫生造 成的危险性,而不是就诊人死亡、重伤等具体结果。③ 非 法行医者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仍然为之,对危 害社会的结果的出现显然不可能是过失,而是明知故 犯。“过失论〞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将结果加重犯中的 就诊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当作了非法行医罪的危害后 果。 上文第 二、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的主 观方面是成心。但认为成心的内容是“明知自己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 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以“行为标准说〞作为自己的立论 根底的。诚如笔者上文所分析的,以行为人对行为性质 的认识及态度为依据来确定罪过形式是与我国的法律 规定不相符的。非法行医罪根本犯罪构成的罪过之所 以属于成心,是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擅自从事诊疗行为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对公共卫生造 成危险,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社会结果发生。 2.“营利为目的〞不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的必备 内容 笔者注意到,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相似之 处,其分歧在于: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 营利的目的。 在社会实践中,绝大局部非法行医者的行医目的是 牟取利益,但也不排除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擅自行医的行 为。这些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甚至也没有相应的行 医能力,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呢。如果非法 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包含“营利为目的〞的要素,那么他们 的行为显然因为缺乏必要的目的而不能以非法行医罪 论处。但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同样破坏了医疗管理秩序, 同样危害了公共卫生平安,侵犯了非法行医罪所保护的 客体。因此,从立法目的方面分析,这一类现象也应当 是非法行医罪所制裁的对象。 在刑法理论上,学者们一致认为,非法行医罪属于 职业犯,而不是营业犯。④职业犯与营业犯最大的区别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石磊。论非法行医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的定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2022年第5期,第51—58页。 张明楷主编:非法行医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22版,第56页;石磊:论非法行医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的位,载中国 刑事法杂志12022年第5期,第51~58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2年第1l卷(第3期) 就是后者要求行为人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前者只要行为 是反复实施的,无论是否营利,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因此,从刑法学理论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也不以营 利目的作为必要条件。这恰恰与立法目的相吻合。 3.非法行医罪犯罪成心的构成要素 根据以上两点分析,结合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规定,非法行医罪 根本犯的主观方面包含以下两点内容: (1)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 得医生职业资格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 共管理秩序〞是构成该罪成心的认识因素。首先行为人 认识到自己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即不具有国家认可 的、从事诊断、治疗的条件。其次行为人认识到没有医 生职业资格不能行医。再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擅自的 行医行为会扰乱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平安。 (2)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构成该罪成心的意志因 素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扰乱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危害 公共卫生平安的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 指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 的目的。比方说,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明知自 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扰乱医疗管理秩序。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 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 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该罪在现实生活中多表现为间 接成心犯罪,即行为人处于牟利的目的非法行医,从而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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