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对拆分工程方式躲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惠洪星:以化整为零方式躲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根底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工程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到达预警作用;将拆分工程方式躲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躲避招标事件的发生。关键词:拆分工程方式;躲避;招标;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18-0391-01以拆分工程化整为零的方式躲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工程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效劳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屡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躲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人为分割为数个小工程,使得每个工程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到达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躲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工程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工程:〔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油气田工程工程,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效劳工程;〔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工程;〔3〕100万元及以上的效劳工程。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成心把超过100万的效劳、物资采购工程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工程、油气田工程工程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工程,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到达绕过招标的目的。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以拆分工程化整为零的方式躲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