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XX省方案生育管理实施细那么XX省方案生育管理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那么所称流动人口。第三条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那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第五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二)检查育龄人员的方案生育情况;(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效劳;(四)查验婚姻与方案生育证明;(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六)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其他工作。第2页共5页第八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二)催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方案生育证明;(四)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适用本细那么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按本细那么领取XX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省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第十条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自治县、XX县区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婚育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方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