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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殡葬
改革
实施方案
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云办发(xx)65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临办发(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的迫切需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的客观自然规律和我县生态立县的根本要求。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是一项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措施推动,但由于历史原因,殡葬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殡葬根底设施不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殡葬改革任务十分艰巨。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开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根本原那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以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效劳体系和现代殡葬治理体系为抓手,着力推进殡葬管理法治化、骨灰和遗体处理生态化、惠民殡葬和奖补制度化、殡葬效劳标准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的新理念、新风气,培育形成齐抓共管,群众自觉参与的惠民、节地、生态、绿色殡葬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执法和根底设施建设步伐。根本实现“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简朴节俭殡葬方式得到认同遵守;惠民殡葬、救困助难,根本殡葬效劳均等化得到有效落实;人文殡葬、公益标准,城乡殡葬效劳保障水平全面提升;绿色殡葬、保护环境,节地生态葬法比例逐年提高;法治殡葬、强化监管,违法违纪殡葬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到2023年末,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火化区居民死亡后100%火化并入公墓安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做好勐捧镇、南伞镇、勐堆乡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扫尾工作,启动忙丙乡、木场乡、凤尾镇、军赛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落实。火化区火化率到达60%,骨灰或遗体入公墓集中安葬65%,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0%。xx年,火化区火化率到达80%,骨灰或遗体入公墓集中安葬9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2%。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快推进乡(镇)农村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引导农村居民遗体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在固定区域火化遗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方式。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园式、生态化的标准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塔),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二)实施惠民殡葬。按照保根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那么,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效劳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根本殡葬效劳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县经营性公墓及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根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xx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三)落实法治殡葬。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效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公墓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坟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超面积墓穴、超标准坟墓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的行为,公墓内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骨灰公墓的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人或双人墓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禁止建豪华墓。遗体集中安葬区,不得乱埋乱葬,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
(四)严格殡葬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执法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触犯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法,特别要加强对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管理。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驻镇康部队干部战士死亡后,其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即上述人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备案,不进行火化、不进入公墓安葬或不存放骨灰,未取得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存放证的,不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2.严禁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及墓穴证或骨灰存放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催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填写好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表,实行现有活人墓备案制,文件下发至xx年12月1日止,单位加盖公章同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财政供养“活人墓〞当事人、配偶、子女分别报备,对迟报、瞒报、谎报的,一律严肃处理。
3.殡仪馆车辆运送遗体途中,任何组织、任何村委会、任何企业、任何村寨、任何民族、任何个人不得阻拦,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阻碍者按阻碍公务论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传染病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非本县户籍在县域内死亡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无名尸一律运至殡仪馆实行火化。
5.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殡葬用品商店、烟花爆竹、香纸、冥币销售点。
(五)加大治理力度,整治违规行为。火化区内,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杜绝违规丧葬〞的原那么,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修建坟墓、乱埋乱葬、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等行为。要将遗体埋葬公墓化、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坚决打击火化区内新建死人墓、活人墓,一经发现,责令其撤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六)全力提高火化率。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本意见出台后,但凡火化区内的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殡葬改革重要性,所有财政供养人员需签订财政供养人员带头实行火葬保证书和财政供养人员带头实行土葬改革保证书,带头执行绿色节地生态葬法,并入公墓安葬,实现所有财政供养人员100%身故后火化(在经营性公墓未建好前身故的,骨灰一律实行殡仪馆存放)。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方案和目标管理,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殡葬改革纳入改善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将殡葬改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县政府成立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县委组织部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县开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县卫生和方案生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细化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各乡(镇)要积极引导村组把殡葬改革的各项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守那么,使居民自觉主动支持丧葬习俗改革,并加强对辖区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禁止党员、干部在丧葬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加强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组织措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殡葬改革政策,带头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气。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舆论气氛;及时宣传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把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立范围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对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开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做好工程立项和向上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临发改费发(xx)32号),加强对殡葬效劳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效劳乱收费行为。
县民宗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宣传做好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火化不立碑,推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等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管理以及相关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干扰、阻碍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占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阻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平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和死亡人员统计工作,及时处置涉及殡葬改革的突发事件,对在火化区内无名无主或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检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死亡证〉)后及时通知殡仪馆就地火化。
县民政局:负责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效劳。协助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申报工作,指导、催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公墓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方式。负责检查催促各乡(镇)落实殡葬改革目标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采取不同形式,通过不同途径,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为殡葬效劳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效劳;指导基层司法机构开展好民间殡葬工作矛盾纠纷的调处。
县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开展需要,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开展的多元投入机制,保证殡葬根底设施建设的必要投入,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贯彻好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将火化免除根本丧葬费用,对生态安葬实行奖补,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等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对国家公职人员按殡葬改革政策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制度,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社保工资的监管。严格按照殡葬改革政策的规定要求计算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丧葬抚恤等补助。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的土地审批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严格查处将集体所有土地非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