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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
施工
职业
卫生
监督管理
制度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创源建设工程及所属各单位工程部。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所属单位管理、工程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共同预防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工程部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工程部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健康、平安、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职业健康平安部在公司职业健康平安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工程部职业健康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程部职业卫生工作,工程部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工程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工程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区域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方案,总结公司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臵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臵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方案,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本钱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公司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效劳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工程部、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各工程部每年12月前根据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将本工程的职业病危害工程如实申报给职业健康平安部。
第十七条工程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停止使用;工程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工程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部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部提交的建设工程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那么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工程部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工程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工程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公司提交建设工程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工程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第二十九条工程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工程部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工程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假设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响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响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工程部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工程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工程平安隐患治理方案,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催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工程部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工程部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工程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臵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三条工程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5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防止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工程部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臵、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工程部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工程部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部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6第五十三条工程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