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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关于
节能
环保
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2223]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工程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工程,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工程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平安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平安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平安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2023%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缺乏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23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23年版)(财税[202223]115号)、平安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23年版)(财税[202223]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平安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2023%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缺乏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23年版)(财税[202223]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中国清洁开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开展机制工程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开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开展机制工程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开展机制基金(以下
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开展机制工程(以下简称cdm工程)实施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工程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局部;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置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工程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cdm工程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开展机制工程运行管理方法(开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工程,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工程,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开展机制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工程等类清洁开展机制工程,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工程,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工程,其实施该类cdm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工程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工程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局部,再扣除企业实施cdm工程发生的相关本钱、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工程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12023号)规定,对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202223)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餐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202223)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
能源管理工程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效劳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效劳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效劳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根底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效劳公司的收入。节能效劳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2223]12023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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