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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化
干部
廉洁
监督
经验
交流
强化干部廉洁监督经验交流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举措,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推动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了把此项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近日,我们组织力量,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等方式,对我县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总结了成绩,找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23]30号文件)下发后,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县高度重视,在广泛学习宣传的根底上,结合实际,根据中办发[2023]30号文件,讨论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在原有制度根底上添加了内容,重新制定了制度。在报告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由县委管理的乡(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干部进行报告。在报告内容上,在严格执行中央规定中明确的八项重大报告事项内容的同时,结合近年来我县实际,先后开展了移动通讯工具、清缴礼金等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全县领导干部进行了登记和申报。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县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比较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为了确保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县在认真分析研究的根底上,结合干部思想作风实际,坚持把此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特别是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后,我县又借开展两个条例学教活动之机,又对此项制度进行了重点宣传。通过学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了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并充分认识到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不是单纯的家务事、私事,而是关系到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同时,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表达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保护,从而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突出重点,力求实效。一是在对象上,坚持把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特别是管人、管钱、管物、管事的一些要害单位“一把手〞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二是在内容上,根据我县实际,在不同时期重点抓好了领导干部使用小灵通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等申报清理工作。三是在时段上,注重抓住逢年过节等容易发生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现象的重点时段。如每年春节前,我们都要专门下发通知,严明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3、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一是标准了报告程序。根据规定精神,党政“一把手〞报告由县委组织部受理,各级党委(党组)受理本级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但考虑到目前同级监督有时难以到位的实际情况,我县规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在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的同时,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信访举报等方式,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坚持把它作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三是严明纪律。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县纪委和各级党组织都坚持提出纪律要求,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如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都严明纪律,不准公车迎亲嫁娶,同时限定桌数,限定人数,严禁借机敛财。对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浓、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如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是“家事〞、“琐事〞,组织不应该管得过宽;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现象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有着密切联系的现实,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才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监督,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与保护公民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阔领导干部的关心和保护,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等。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局部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2、制度还不够健全,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仍欠标准。随着经济的开展,时代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就目前来看,制度建设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一是在报告的主体范围上有些狭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报告的主要对象。但随着这两年来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不难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也还存在着“位不高权也重〞、“腐败未必都位高〞的现象。如法院、检察院、公安、金融、税务、财政、劳动、社险、林业等关键岗位上的中层科股级领导干部,他们的“官〞虽不大,但权力却不小。他们管人、管物、管钱、管事,其职能往往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且直接与民众发生利益关系,因而也常常成为腐败现象的“重灾区〞,一些腐败案件也都出在这些层面,民众往往也是以这些公务人员的行为作风来评价党和政府的的性质和形象的,因此,这些人员也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二是在报告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和周延,缺乏针对性。随着时代的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出现了新情况,以权谋私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停的变化。如家属、子女的户口变更;领导干部个人或家庭购车;以参股名义进行投资等等,这些新动向也还没有纳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因此,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不能一成不变,应随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而相应的增加新的内容。
三是在报告的程序上仍不够标准,缺乏严格和可操作细那么。由于现行的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没有区分清楚哪些事项是须事先报告,哪些是需要事先提出纪律要求及早提醒的,哪些是需要组织予以答复的,哪些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由此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又由于没有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各党委的党政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也无法进行把关。同样,组织纪检部门由于还没有真正建立完善督查等配套制度,尤其是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的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轻重、方法无制度可依,因而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真实性、时效性和做相应处理难以准确把握。这些需要进一步作以明确和标准。
3、职责不够明确,监督还不够到位。规定中明确指出,县委组织部受理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级党委受理,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到达预期目的。再加之由于同级人员都比较熟悉,有的只给主要领导口头报告,以致于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纪检组)不了解情况,也无从监督,时间久了,也无资料可查。因此,应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受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以保证此项制度的真正落实。另外,由于怕给领导干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除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对报告的内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群众公开,导致大局部是以组织监督为主。正是因为无视了群众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也严重影响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全面执行,群众监督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组织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首先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的必要手段。从严治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依法治县的根本内容,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干部监督工作也必须由“人治〞走向“法治〞,即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来标准和约束干部的行为。实践证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套,形成体系,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会圈监督的现实选择。由于领导干部是手握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因此,面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的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不断扩大的现实,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及早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次,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保护干部的有效举措。由于当前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健全,机制体制还存在漏洞,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的重点“公关〞对象,从而增加了以权谋私甚至腐化堕落的风险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关心和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在领导干部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时,就主动介入,监督把关,及早提醒,做到防患于未然。
2、健全制度,标准程序,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权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特别是针对县一级这样的基层地方,条例也只是作了原那么性规定,不可能规定地很详细、很具体。因此,根据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其更加详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一是报告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科股级以上,特别是一些位不高权也重的科股级领导。一些权重的科股级领导直接面对面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来看,科股级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是频发、多发,其危害不容无视。二是根据形势变化应相应地细化充实报告内容。如家属子女户口变迁、收受礼品、长期外出、经济收入、家庭购车、参股投资等情况。三是标准报告程序。对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的、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的、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对重点报告事项,组织部门和各党委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制式表格,明确纪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单位“一把手〞在监督中的职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一式两份向班子及“一把手〞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份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及其真实性负责。二是要强化督查。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能够顺利贯彻执行。三是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搬弄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