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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力设施
建设
意见
新编
电力设施建设意见
一、强化电网建设规划
县政府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县规划建设局要协同电力部门做好x电网建设规划,并在控制性详规中对电网规划的变电站布点及上下压线路通道予以明确;在编制、审查城乡建设规划时,应邀请电力、经贸部门参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规划,不随意更改,切实维护规划的统一性、科学性、严肃性。
二、强化电网建设管理
(一)省、市电力部门下达的电网建设工程,凡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
(二)确保电网建设工程用地。符合国家政策的电网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电力企业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支付费用。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电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保障。
(三)新建电力工程涉及的征地、房屋拆迁、竹树砍伐、青苗赔偿等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镇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量和补偿标准后,由电力工程建设部门按程序将补偿费用拨给有关部门及乡镇,包干使用。
(四)因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街道开挖要及时按标准恢复;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本级局部的免予收取,属中央、省、市级局部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五)县级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在办理电力工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保、环评等报批、办证事宜时,由审批事项涉及的县级部门帮助进行,并限时办结。对因工作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六)因建设需要对已建成电网设备进行搬迁改造,应依法进行,有关各方就电网设备搬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前方可施工。
三、强化新增电力用户管理
(一)电力部门对新增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电气容量设计标准。新增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图等资料送电力部门审核,凡未经审核的,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二)电力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对新增电力用户建设工程受电装置进行竣工验收。不按审核的电气设计容量和施工要求安装电源设备、配电设施等受电装置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受电装置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等手续。
四、强化电力设施保护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各乡镇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及时制止在输电线路下建房、取土、挖砂等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县公安局成立“x县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县经济商务局要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电力行政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偷窃电、违章用电和损害、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电平安的违法行为。
(四)县经济商务局要加强涉电平安隐患整治催促力度,重点加强高危客户和重要客户的监督管理与重大平安隐患治理,保障平安用电,标准电力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快推进电力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电力、公安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为成员单位,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考核力度。县政府年初与各乡镇签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三)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播送、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社会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