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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23
山西省
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
试行
办法
2023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已经2023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宝顺
2023年1月19日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根底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方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托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帮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给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力量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扬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的提取比例,应依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藏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供给〕;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确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确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损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力量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
〔三〕安装、配置帮助器具确实认:
〔四〕工伤复发确实认;
〔五〕工亡职工供给亲属劳动力量的鉴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力量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力量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确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力量鉴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劳动力量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担当。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
劳动力量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确定;
〔二〕劳动力量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供给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给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力量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给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帮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根据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其次十条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其次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十三条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损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根据“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比照〞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归还。
其次十四条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次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其次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同学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损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根据双方商定,参照?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标准,赐予一次性补偿。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施行前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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