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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探索与研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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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领导干部 辞职 制度 探索 研究 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探索与研究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研究,我市早在两年前已着手实施。并于x年9月份,在总结调研的根底上制订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暂行规定?这样一个综合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行为的标准性文件。出台并积极实施这样一个专项制度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中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相继出台后,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积极尝试和探索。我们经过了深入调查和研究,同时也借鉴和吸收了其他地方如广东、江苏等地及我省温岭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进。 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根本做法 1、科学界定概念。根据领导干部辞职行为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我们对不同的辞职行为都分别作了科学清晰地界定,这是整项制度的前提和根底。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以及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分四类。一是因公辞职。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自愿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是引咎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是责令辞职。指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严格把握标准。对领导干部辞职实施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在具体执行当中要严格把握、公平公正,这是整项制度的核心。我们在制度制订时对领导干部辞职对象共分成了六大类,有违反组织纪律、工作能力原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评议不过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及身体健康或其他等六个方面内容。同时我们对每一类分别细化成假设干种具体情形,做到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具体化的尽量具体化。如引咎辞职,主要适用因盲目决策或违反程序决策,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或者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还有是因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恶劣影响的政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治安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领导责任追究的。另外,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屡次发生又不够辞职、降职条件的,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记分卡制度,对此类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三年内累计到达七分的,也应辞职或降职。 3、严格标准程序。有了标准和具体界定范围,如何执行好落实好,具体程序一定要标准,要确保程序到位,这是整项工作相当关键的一环,关系到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为此我们对各种领导干部辞职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程序,力求程序严密,操作标准。〔1〕因公辞职的程序。首先,领导干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其中担任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政协中的职务的,应书面向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政协常委会同意接受辞职后,报告政协全会备案。〔2〕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市管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其次受理申请。任免机关通过组织调查、核实辞职对象的有关情况,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自愿辞职的,在组织调查之前,先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对象进行谈话。引咎辞职的,应根据本人申请书及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书面意见,经组织调查,明确辞职对象应承当的责任。第三,讨论决定。根据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准予辞职。最后,由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3〕责令辞职程序。一是调查核实。对拟责令辞职对象,任免机关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二是讨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给予责令辞职。三是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被责令辞职的干部,由任免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办理辞职手续。 从目前我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总体效果比拟好。在干部队伍建设、标准制度建设、深化制度改革等方面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广阔干部群众和社会反响比拟好,特别是对局部因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原因而引咎辞职或组织上责令其辞职的,公众相当认可,也体现了我们组织上对严格执行好该项制度的决心和信心。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突破了传统干部管理模式,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拓宽了干部“下的渠道〞。领导干部辞职制的推行,有效突破了一直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瓶颈〞制约,为建立正常的干部退出机制作出了有效探索。从我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以来,共有25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行为,其中因公辞职21起,主要是干部调整;自愿辞职3起,有下海经商,提前退休;引咎辞职1起,主要是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原因;无责令辞职的。二是形成了干部监督工作新机制。“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干部以前往往难以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辞职制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通过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行为,向广阔干部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有效强化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是进一步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对原先的“太平官〞、“糊涂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广阔干部中引起了较大震动,大家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普遍增强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危机意识。同时,也使得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促使广阔干部更注重对工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从而强化了广阔干部的群众观念。 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深圳、温岭等各地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实际探索,结合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在该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性因素,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制度推行思想障碍较多,领导干部能下的环境较难形成。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归结到底就要促进干部下,激活干部队伍活力,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此项制度又直接涉及到我们广阔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尽管对此项工作的积极作用和开展趋势都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当真正落到干部个体和具体对象时,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思想障碍,影响了制度的较好执行。因此,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还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思想根底。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在我国长期的传统观念来看,历来是“上荣下辱〞,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官贵民贱〞、“官本位〞等思想在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当中也不乏存在。社会上群众对干部职务的升降同样也存在着偏面认识,一旦提升了,就认为有长进,道喜祝贺的络绎不绝;而一旦降下来,就认为是犯了错误。从而逐步形成了领导干部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不退职的不良局面。二是长期的方案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过去方案经济条件下,对干部管理根本上属于传统的方案经济模式,缺少竞争性,更无忧患意识。一旦当了领导,地位待遇随即提高,而且很少降下来的,就象进了“保险箱〞。长此以往,有的干部就产生了“当官就有权,有权就有钱〞的错误思想。从而导致有些干部把当官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三是执行机关领导班子思想认识难统一。有些领导干部对此项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也由于前面二个原因,局部领导感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充当“老好人〞、不愿得罪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力度。而有的部门领导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此项工作仅仅是组织部门的事情,工作不很支持,形不成执行合力。 2、由于责任主体难归属、具体标准难界定,致使增加了制度执行难度,造成了较大随意性。首先,关于责任主体归属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其他改革措施不到位,不配套,造成了领导干部责任制的难落实,责任主体的难归属,而造成此问题的体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党政不分。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当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甚至还较严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较难确定;二是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纵向看,行政层次较多。横向看,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较细,尽管机构改革撤并了一些机构,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确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样出了问题,对领导责任如何追溯就带来一定难度;三是缺乏刚性的个人负责制。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是按照不同机关、部门的不同职能分别采取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两种形式,这样出了问题,具体追究领导责任时就不明确,哪些领导应承当责任?是主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是执行领导还是决策领导?是参与决策的所有领导,还是委员会的主持领导?其次,关于标准界定问题。制定科学细化的制度标准和责任追究规那么是该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根底的根底,关系到该制度的实际成效和生命力。但由于受到现行法制体系的制约,当前,在领导干部责任制上对过错的性质及轻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制定科学合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硬性指标和量化方法较难。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和责任需要免职,哪些必须辞职,哪些可以降职安排等等,在具体标准的裁定上都提出了实际性要求,如何做到合理合情又合法,如何加以科学界定。比方什么是过错?辞职的前提是成心还是过失?过错到什么程度就应辞职,也即过错如何量化?还有什么是“重大损失〞、“重大事件〞?“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是否仅仅是引咎辞职就可以安然无恙了?等,诸如这些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尺度,假设标准定得过粗,那么制度弹性大,缺乏可操作性;假设标准定得过细,那么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同时,由于标准界定不够清楚,会造成干部责任行为的定责不明,如将本属于免职情形的行为作为辞职或降职对待等等。 3、由于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够健全,给整项制度的标准化执行带来了不便。辞职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牵涉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方方面面,制度配套问题给整项工作提出了难题,主要是缺乏科学标准的干部评价体系、干部“下〞的保障体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虽不同程度的出台制订了有关制度予以配套执行,但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及合理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如温岭市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制度,但由于承诺目标的科学设置较难和考核评价因主客观条件限制也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使该项制度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根本上各地还是以辞职制度本身“单兵〞作战为主,从而影响了整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标准化水平。 4、由于制度监督体系的相对薄弱,社会监督气氛难形成,造成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每一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都需要有一定的保障体系,而仅靠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落实到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所应有的整体功能与作用。但从我市实际操作来看,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执行贯彻和落实上相对缺少有力的监督与促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监督意识不强。有些干部群众认为干部辞职制度仅仅是走走形式,参与意识不强,有的将对此项制度的执行监督理解为是纪检监察等专业部门的事情,而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从而导致有些领导干部即使出现了失职现象,也没有群众反映,到最后就不了了之。二是监督工作难到位。有些专业监督部门虽然担负起了一定的监督职责,但由于干部监督工作牵涉到领导干部的方方面面行为,环节较多,内容比拟广泛,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就往往使干部监督及职能监督工作到不了位。三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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