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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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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安全 生产 事故责任 追究 制度
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对平安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2023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工程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平安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2023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2023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2023000—2022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2023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否那么,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工程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平安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202300—2022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202300元罚款。 3、为加大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202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2023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平安检查的人员给予2023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平安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平安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2023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那么给予责任队组5000—2023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2023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2023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分: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平安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分外,分别给予500—2022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部门5—2023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平安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分外,分别给予500—2023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队组2022—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2023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队组5000—2023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2023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22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2300—2022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202300—2022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假设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20230—300元罚款。 7·9对3·2023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2023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22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丧失。 8·4损坏平安、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平安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平安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阻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平安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2023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平安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第二篇: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对平安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2023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工程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平安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2023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20230—300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2023000—2022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202300—5000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否那么,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工程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平安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202300—2022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202300元罚款。 三、为加大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202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2023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平安检查的人员给予20230—200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平安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平安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20230—300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那么给予责任队组5000—2023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2023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2023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202300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分: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分事故单位30—5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分外,分别给予500—2022元罚款。 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部门5—2023万元,。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分外,分别给予500—2023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队组2022—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20230—500元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分事故队组5000—2023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202300元罚款。 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22元罚款。 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2300—2022元罚款。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202300—2022元罚款。 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假设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20230—300元罚款。 9、对3·2023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重“三违〞。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予2023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22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井下吸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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