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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局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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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救急 工作 实施方案
2023年民政局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标准管理,加强力量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连接协作,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即时救助、便利群众的原那么; (二)坚持保根本、托底线的原那么;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那么;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那么;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效劳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特地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觉察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觉察、准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准时实行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觉察、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准时了解把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状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效劳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精确     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应。对无劳动力量、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力量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赐予特困人员供应,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库建设,保障自然灾难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难发生后,要依据状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准时为受灾人员供应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宅、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难损失状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峻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难危急消退后,准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赐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根本医疗卫生效劳。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应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赐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连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供应准时、便捷效劳。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一般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应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依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实行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赐予生活补助、支配勤工助学等方式,赐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根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应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赐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力量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法,赐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力量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大事,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缘由,导致根本生活临时消逝严峻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应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量,导致根本生活临时消逝严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患病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赐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依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给急难对象供应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效劳。 六、标准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大事等缘由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赐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大事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缘由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特地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缘由、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状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依据临时救助、特困供应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依据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实行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标准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削减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缘由、核查状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状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对实行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发放机关有权悉数追回,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救急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其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赐予通报批判,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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