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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结合
党性
原则
历练
公正
高效
文明
廉洁
司法
精神
结合党性原那么历练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精神
结合党性原那么历练
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精神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人数最多、最大的集中教育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始终为最广阔的人民群众谋求利益,这是党的宗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表达和必然要求。作为参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机构,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肩负着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保障的神圣使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1月初考察重庆法院工作时曾强调,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从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党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抓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完成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执政使命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与“司法为民〞思想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做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使其融会贯穿于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三件大事的方方面面。
应当说,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于法院建设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法院的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至少有两点区别于普通群众的地方:第一,就是当我们选择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时候,就选择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政治理想;第二,是当我们选择成为一名法官或司法工作者的时候,就选择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理想。无论是政治理想,还是职业理想,这两个理想都是十分高尚的、不容亵渎的理想,也要求选择了这样理想的人为之付出不同于常人的努力甚至牺牲。因此说,聚集了社会精英的审判机关,应当成为表达先进思想、先进文化的阵地;而从事审判职业中的共产党员更应成为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代表。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法治现实状况下,选择法官这一神圣职业作为理想的共产党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政治理想并不矛盾,但是我们要尊重中国社会开展的历史,尊重中国社会当前的形势和法治背景,要找到两个理想的完美契合点是需要下工夫去体验和摸索的。下面,我就以增强司法能力为基点,以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和司法廉洁为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作党课讲解。讲解的问题可能是我们工作中思考过、争论过的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讲解和同志们相互探讨学习。
一、
关于司法公正
司法开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
司法体制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从近、现代法治开展进程来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均要求在审判组织外部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权力结构,建立符合审判特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面对我国有所缺失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为此,我国审判机关率先就自身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探索和实践。自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那么,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本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系统地提出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经过5年多的努力,纲要规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5年中,全国各级法院都陆续实行了立审分立机制,统一归口立案,实行窗口效劳,立案、收费、排期开庭一条龙;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实行了由省级高院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抗干扰能力;此外,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积极抓好了与之配套的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法官准入门槛,严把入口关,引进了人才竞争机制,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开展之路,推举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走上了审判岗位,把审判权真正地交到了懂法律、懂审判的专业人员手中,司法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开展的司法需求。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和完善;司法保障明显缺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和西部地区司法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影响了司法为民的真正实现。据统计,2022年以来,全国共有1.5万余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法官因各种原因离开法院。在一些经济欠兴旺地区,基层法院条件艰苦,不能保证办案经费,也没有办案工具;还有些法院工资都发不起,甚至一年才发4个月工资。经费、人员等问题成为了困扰法院根本工作开展的瓶颈,也使法官在经济保障缺乏、社会诱惑增多的情况下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此,学术界、司法界都提出了诸多设想,比方,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人事任免和财政划拨均由中央统一管理;再比方,按照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根本原那么的规定,向法官提供包括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生活条件上的优厚待遇,等等。无论这些设想能否成为现实,由此引发的一轮接一轮的争辩、论证,却很真实地反映出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体制,关注什么是好的司法体制,关注好的司法体制能够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什么。
关于司法体制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官持积极态度,想通过法院的力量来改变或改良有所缺失的现行体制;也有人持消极态度,认为体制是宏观问题,个人和法院的努力都显得微缺乏道。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提醒我们,各级法院确实打了一场改革攻坚战,痛苦来自改革对内部的冲击和碰撞,来自外部配套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在论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时,有必要在新的层次上进行重新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确实是一个系统的全社会的宏观工程,不是单凭法官和审判机关一相情愿的推进就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离开了法官和审判机关的参与更无疑于“空中楼阁〞,失去了现实的根底。法官的裁判、言论、著作,都可能成为改革的背景、依据和起因,但社会怎么选择改革方向,历史怎么选择改革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是我们无法左右的。因此,每一个法官要以豁达的心态来接受和面对,并以法治先驱者的姿态为之继续努力。学者林毓生有这么一段话: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该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法官对保障司法公正,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最高的理解和最执著的信念。
德才兼备是司法公正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会有公正的司法,一个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群体,意味着更理性、更持久的公正。审判工作是通过法官来表达的,审判长制和独任审判制实行后,特别是随着我国参加WTO,与世贸规那么接轨,从客观上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历史经验证明,法官素质偏低是影响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我国虽不能象英美法系对法官的挑选那么严格,也不可能象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那样甄选法官,但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宁精勿滥,是最终的目标。二○○二年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以后,提高了司法职业的准入门槛,在制度上保证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行业的资格。近年来,法官的业务素质逐渐提高,据统计,全国法院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2022年比上年增加了1万余人,法官更新法律理论、适用法律和弥补立法缺陷的能力不断增强,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厚德才能载法,德政方能法严。肖扬院长在前不久指出:无知者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无德者同样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而这种品行不是通过考试能够认定的。一位人大代表也曾说:“德才,对于法官来说,一定要‘德’字当头。德才兼备,缺一不可〞。法官的品质决定了裁判的质量,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法官首先要有良知、老实、信用、正直等普通人应当具备的美德,还须需具备公正廉洁,严守中立,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司法伦理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第一次以标准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那么化、制度化,也成为了法官自律和他律的标尺。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中国法官,除了司法正直与司法专业素质之外,必须考量还有司法判断和协调能力。换言之,司法公正并仅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那么,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公正是通过在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上的表达,最终由社会公众加以评判的。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利益,是衡量公正与否的现实尺度。更深层次地说,我们审判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机构,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审判工作服从效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表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审判机关这一特殊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在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法官要协调好司法者和立法补缺者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当法律资源缺乏以解决日趋复杂的纠纷时,法官以逻辑推论和司法经验弥补成文法法不周延的缺陷时须以符合社会需要为前提;二是当有特性的地方实际适用普遍性法律规定时,法官需从当地政治经济开展的具体出发,增强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防止脱离地方实际机械理解普遍性规那么的做法。法治社会的轨迹无外于靠两个点的运动形成,一点是那些不断增多的法律,这些法律有可能从文字到逻辑并不完美;另一点是那些不断增多的为法律至上之精髓而不懈操作的人群,英国的丹宁勋爵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法官以其公正裁判的职能引导着社会的法治导向,在当今中国,如何在立法规那么和司法实践寻找中表达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开展实际需要的契合点,无疑是对法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最大考验。
二、关于司法效率
法官和审判机关的另一个工作目标是司法效率。效率包括时间和本钱两个构成要素,外表上,时间和本钱并不直接与裁判公正有关,但是它对制度的正义和个别裁判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比方,诉讼迟延会引发证据灭失恶化,导致判决面临不公正的错误风险;同时,时间可能侵蚀判决的效用,也就是说,一个判决不仅因为它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不正确而产生不公正,还会因为它来得太迟而不能最终实现公正。而诉讼本钱的上下那么直接影响司法效率,影响当事人诉诸司法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和适当的诉讼本钱提供公正裁判结果的民事司法才是公正又富有效率的。目前,诉讼迟延和诉讼本钱昂贵正是影响司法效率的两大症候。
减少司法迟延,促进司法高效。从理论上讲,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执行期限都是可以实现的,而且我国有庞大的法官队伍。然而全国二十二万法官每年承办的审理、执行、再审等案件总数约八百万件,平均每人36件。与国外相比较,美国1999年各州共有29023名法官,受理案件9000万件,人均3152件。当然,在作横向比较的同时,需要考虑司法体制和辅助体系的不同,但是我国司法效率的低下已可见一斑。程序作为司法实践的一个过程必须有时间限制,无限的诉讼活动是无公正和效率可言的。尽管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审限的规定比较宽泛,而且设定了假设干延长审限的弹性条款,但仍然不能掩盖审判效率低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一系列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如果不从体制和理念上解决效率的问题,是无法消除这一痼疾的。
近年来,体制上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包括审判流程管理、简易程序改革、证据制度等一系列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措施。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再审制度的改革预计也将在今年有新的举措,提起再审的时间、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将予以标准,“马拉松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