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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竞争上岗
实施
意见
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推进和标准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XX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那么,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素质优良的机关干部队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和组织保障。
二、根本原那么
1、党管干部的原那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
2、严格职数的原那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在“三定〞方案所核定的单位中层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和人员“混岗〞。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那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选拔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
5、个人志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那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坚持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相结合,当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个人服从组织。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选拔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上述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遇以下情况,必须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
(一)因调动、提拔、退休、免职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需要重新确定人选的;
(二)在同一中层职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进行职位轮换的;
(三)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情形。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平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中层职位,可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竞争中层职位的人员确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进行。
四、根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根本条件和竞争职位所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
五、程序和方法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工作启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本单位中层职位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根底上,研究制定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本单位核定和空缺的中层职数、竞争上岗的原那么、竞争职位、选拔范围、任职条件、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审批,市纪委、市公安局等单位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市委审批;副科级单位的副职、各单位政工股股长(或负责政工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群团部门的股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股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发布公告。实施方案审定后,单位党组(党委)将方案的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公布,做好竞争上岗的宣传发开工作。
(三)公开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可报一个职位,也可兼报其他职位,报名时填写华蓥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名及资格审查登记表,并说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四)资格审查。依据实施方案中的任职条件,单位党组(党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符合竞职条件的人数应多于竞争职位数。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对于仅有个别人员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五)笔试和面试。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根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根本素质和能力。面试评委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领导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笔试、面试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员实行封闭出题,内容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笔试、面试成绩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公布。
(六)民主测评。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干部职工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到达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采用量化计分,德、能、勤、绩、廉各占一定分值,由参评人员无记名评分,汇总计算出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可在笔试、面试之前进行,也可在笔试、面试之后进行。在笔试、面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分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在笔试、面试之后进行,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进行。竞争者的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单位党组(党委)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及近年来年度考核等因素。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一般包括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和政工人事干部。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根本情况及竞争该职位的适应度和群众公认度。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写出综合考察报告,提出建议人选。
(八)上报审批。单位党组(党委)根据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上报审批。
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报市委研究决定,由市委组织部进行公示;属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研究决定,由单位党组(党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干部的任前公示期为7—15天。
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报送相关材料(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纪要)一式2份。
(九)任职。公示后未发现有影响任用问题的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要求
1、竞争上岗工作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的指导、监督下,由各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本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干部任免的相关程序进行。各单位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2、各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方案、有步骤地实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但凡在同一中层职位任职满3年的,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职位轮换,没有通过竞争上岗或未严格按照程序竞争上岗的中层干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一律不予认可。
3、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的年轻干部积极参与。对竞争上岗的中层干部,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因职数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优秀干部,可作为后备人选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职位的落岗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在实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时,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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