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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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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长 科室 主任 廉政 谈话 制度 实施办法
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干部任前谈话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管理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及早预防、事前监督、关口前移的原那么,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职能科长(副科长)、科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表示任职以后如何加强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学习与提高。 第六条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在院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新提拔的科长(副科长)的谈话由院长和支部书记进行,科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集体谈话,由院长和相关分管院长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职文件下发后十日内进行。 (二)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在院务会决定干部任免之后,由院级领导根据分工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相关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从政、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谈话要求 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发言。 第二篇: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范文XX县区中医医院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 为建立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工作关 口前移,筑牢医院管理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教育和帮助管理干部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谈话〞是指院长或分管院长及职能科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谈话对象新任职务之前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其中职能科长由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谈话,科室主任由分管院长和职能科长负责谈话。 二、谈话以正面教育为主。主要内容如下。 1、对谈话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方面的教育。 2、依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谈话对象进行教育。 3、结合谈话对象新任职务的工作性质,提出其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以及在廉政建设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三、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任职廉政承诺书。承诺内容为: 1、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2、如何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定,做到廉洁自律。 四、谈话实行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要做谈话记录。 五、谈话在医院发文任命后十天内完成。 六、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随同谈话对象填写的任职廉政承诺书,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察、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篇: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标准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二、廉政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和廉 1洁自律各项规定,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希望和要求。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标准。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 (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三、廉政谈话的实施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具体实施。谈话人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担任,每次谈话要有2人以上参加。 第四篇: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保护、预防为主的原那么。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说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篇。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XX县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根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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