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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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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供电 企业信息 公开 实施办法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 国能监管[2023]149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效劳作用,切实保障广阔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标准及时、便民利民的原那么,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根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效劳时收费的工程、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方案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效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效劳承诺以及投诉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标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23]42023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通过网站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效劳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方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 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本方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自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试行)废止。 第二篇:电监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电监会关于印发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试行)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效劳作用,切实保障广阔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标准及时、便民利民的原那么,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根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效劳时收费的工程、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方案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效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效劳承诺以及投诉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效劳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方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 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本方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法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推进民主办学,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安康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效劳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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