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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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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技术 拨款 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科学技术经费的宏观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拨款制度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方案(以下简称“七五〞方案)开始,本市地方科学技术经费(包括市科学技术开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本市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由市方案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商定后,予以安排落实。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关专业银行应在全市资金综合平衡下,从本市信贷方案中每年划出一定额度的科技信贷指标,开设科技贷款,以支持本市科技事业的开展。 第四条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商品化工程,由市科委设立市新技术开展基金予以支持;对于加强根底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根底性工作,由市科委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凡列入本市地方财政事业费预算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以年度预算数(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核减的拨款)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均转为科学事业费预算。上述经费,连同原由科学事业费预算支出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科学事业费的年度方案,均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委审定后下达;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委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经财政部门核定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在条件成熟后再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科学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科研事业经费在“七五〞方案期间应逐年减少。减下来的经费,划入市科技开展基金,继续用于开展科学技术事业。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委拨交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各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展基金,用于各科研机构承接市和主管部门的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和其他专项任务,包括主管部门指定在各科研机构中设置的情报、计量、标准、观测和设计等部门的专项任务;其余三分之一以及增长局部的资金,由市科委掌握,用于各科研机构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实验基地建设资金和大型实验装备资金等。 第七条从事根底研究和近期内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上级主管部门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经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减下来的研究经费,划入市自然科学基金统一使用。 第八条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方案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学技术效劳和技术根底工作的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方案任务和财力的可能,核定并拨给年度事业经费,按任务实行包干。这类单位在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方案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净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局部,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局部,百分之五十用以冲抵下一年度事业费拨款,百分之五十留给单位。 第九条农业科研机构可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包干;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也应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 第十条凡已做到经济自立的科研机构,对留用的净收入,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提取科技开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凡逐年核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对留用的净收入,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提取科技开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凡实行基金制和包干制的单位,对留用的净收入,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提取科技开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完成方案任务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核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指定在科研机构中设置的情报、计量、标准、观测和设计等部门,其经费由指定设置的有关部门按任务拨给;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机构承担的科技任务,其经费应根据任务需要,由委托部门或单位付给。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中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机构,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的根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根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列入市科技开展基金的工程,均应实行合同制。工程成果的权益和推广应用的期限、范围、对象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市科委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内容以及预测经济效益和归还能力,对工程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的拨款方法。 第十五条凡有一定经济效益和归还能力的工程,均应签订有偿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局部归还的金额。企业单位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工程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事业单位应当用该工程实现的收入归还。有偿合同工程回收的资金,仍纳入市科技开展基金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工程,或社会效益虽然显著但本单位经济收益不大的工程,一般应采取无偿资助的方法。对无偿资助的工程,市科委可区别情况给予全额资助或局部资助。 第十七条列入市科技开展基金的工程应逐步实行招标方法,以保证工程指标到达方案要求和资金的合理安排使用。招标工程的经费,采取包干方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具体方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对尚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仍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方法进行审定。但其经费应在核定的预算开支范围内,采取按工程进度和实际用款情况分期拨款、按实结算。其中一局部拨款,应在工程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行结算;或者采取先贷后拨、按实结算的方法。工程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百分之六十退回市科委,百分之四十留给承担单位作为科技开展基金,继续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程。 第十八条有偿合同工程,如承担单位能按合同如期完成并通过鉴定,同时又能按期归还资金的,市科委可按归还金额百分之四点八,返回承担单位。其中,一半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另一半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工程,或社会效益显著但本单位经济收益不大的工程,如承担单位能按合同如期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市科委可从退回的工程结余资金百分之六十局部中,发给承担单位一定额度的奖金,以奖励对工程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科研机构、工厂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在进行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开发新产品、消化吸收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等过程中,如果资金缺乏,可根据不同情况,向设立科技贷款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对列入市科委重点科技方案的工程,各专业银行根据与市科委商定的贷款额度,对市科委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中的贷款金额给予贷款。对合同中规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局部,其差额利息或贴息由市科委从科技开展基金中付给。 对逐年核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在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资金有困难的,市科委可用科研机构核减下来的事业费,委托有关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的解释权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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