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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渔业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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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渔业 安全生产 工作 意见
渔业局渔业平安生产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渔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高风险行业。我市海岸线长,海域滩涂面积大,渔业船舶和渔业从业人员众多,沿岸地形和近岸海流状况复杂,极端天气频繁,渔业平安事故和险情时有发生。加强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达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提高渔业平安生产水平,深化海洋渔业平安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20222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完善渔业平安根底设施和装备建设,稳固开展“三化五覆盖〞工作成果,提升应急能力,强化渔业平安生产保障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平安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渔业平安生产水平,有效遏制渔业平安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渔业经济平稳、持续和平安开展。 (二)工作目标。到xx末,全面实行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公司化平安监管新机制,建设全市渔业平安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渔港、码头等根底设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平安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平安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稳固、开展“三化五覆盖〞工作成果,渔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杜绝重特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防止较大平安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渔业平安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平安根底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平安根底设施建设。各县(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在吕四、洋口、东灶等已经建成的国家级中心渔港根底上,逐步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长江重点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完善港口航标、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平安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平安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平安设备的检测检验,逐步建立废旧渔船拆解中心,加强老旧渔船管理,鼓励、催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平安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逐步建立渔船交易中心,严格渔船登记制度,标准渔船买卖行为。 (五)积极推进渔业平安通信网络建设。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 “四网合一〞的渔业平安通信网,加快海洋大功率电台建设,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建设全市海洋渔业平安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沿海滩涂养殖交通运输工具和养殖船上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终端设备,在重点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上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及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平安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建立市、县两级渔业平安生产应急指挥中心,重点渔业乡镇、渔业企业建立通信基站,实现对海上作业单位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六)加大渔船平安设施设备的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齐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平安设施设备的根底上,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应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避碰系统等助航设备。60马力以下的海洋渔船及滩涂养殖交通运输工具必须按作业人数配全救生设施。探索推广应用平安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滩涂养殖交通工具、生产设施设备。 三、深化渔业平安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 (七)全面推进滩涂增养殖和海洋捕捞企业化组织、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滩涂增养殖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符合海洋渔业平安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标准,依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以下简称滩涂企业),依法领取与注册名称相一致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持有海洋捕捞各项法定有效证书、职务船员齐备、平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渔船,必须按照船籍港管辖区域参加捕捞公司(或渔业咨询效劳公司、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协会等,以下统称捕捞企业)。积极探索和鼓励渔业咨询效劳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向实体型公司转型,提高捕捞渔业平安本质度和抗风险能力。 (八)建立健全滩涂企业和捕捞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滩涂企业和渔船船东(长)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捕捞企业是平安生产基层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实施平安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平安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一个员工的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滩涂企业和船东(长)要积极履行物质保障、资金投入、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责任。滩涂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完善考核机制,分层次检查考核,对平安生产负有责任的领导、管理人员、平安员、职工因失职而发生平安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九)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滩涂企业和捕捞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平安生产会议制度,平安生产投入及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滩涂企业和捕捞企业应当保障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十)全面执行滩涂企业和捕捞企业出海作业报告制度。滩涂企业须每天报告出海作业人数和返港实际情况,要监督出海拖拉机和作业人员及时返港,严禁延时作业。出海渔船出港、返港要及时向所属企业报告,在海上生产期间应每天定时报告平安生产情况。捕捞企业应每天与所有在海渔船保持定时联系,报告在海作业人员和渔船平安生产情况,实时监控海上作业渔船动态,实行“公司联船〞和“定人联船〞制度。 四、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知识宣传和培训 (十一)加强渔业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渔业平安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以创立“平安渔船〞、“平安企业〞、“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立活动为载体,采用播送、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平安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渔业平安生产的良好气氛。 (十二)强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平安生产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渔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平安素质。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将渔民平安技能培训列入农民培训方案,标准培训内容,建立健全以平安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平安技能培训和考核体系。 (十三)建立健全渔业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在重点渔区,逐步建立渔民就业效劳机构,做好渔民就业效劳工作。 五、加大渔业平安管理与监督力度 (十四)加强渔业平安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渔业平安生产监管体系,加强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渔业平安监管队伍建设。渔船的平安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渔港的平安监督检查、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捕捞企业要协助渔船做好进出渔港签证工作。渔港监督机构要特别加强对一级以上渔港的平安监督管理。以滩涂企业、捕捞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那么认真做好渔业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加强涉外渔业平安管理。教育和引导捕捞企业、渔船船东(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渔政、海洋、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平安事故。 (十六)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经常对滩涂企业生产现场和捕捞渔船组织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催促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加大对非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六、提高渔业平安生产应急能力 (十七)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逐步建立市、县(市)级海洋灾害预警报平台,提高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过播送、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 短信等多种渠道,传递给渔区、捕捞企业、滩涂企业和渔民,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海洋灾害预警和避险信息效劳。 (十八)完善渔业平安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渔业平安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案,明确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本卷须知等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九)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渔业平安应急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平安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政府要在滩涂养殖集中区域,建设海上搜救平台,根据养殖区域类型的不同,分块设立站点,建立专门的搜救队伍,落实专职人员和编制。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和救助船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鼓励渔船在遇险时开展互救。各级渔业平安生产应急指挥中心、通信基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涉险和事故情况。 七、强化渔业平安生产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渔业平安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规划,将渔业平安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渔港、平安通信等根底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平安监管、渔民平安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工程资金要给予大力支持。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渔业平安生产工程,各地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对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平安设施配备,各地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积极引导、鼓励并催促滩涂企业、渔船船东加大平安投入,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平安投入机制。 (二十一)推进渔业平安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平安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平安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捕捞企业、滩涂企业和渔业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平安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平安生产纳入科技开展规划,落实渔业平安生产科技经费,保障渔业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的有效实施。大力开展渔业平安生产管理理论研究。 (二十二)完善渔业平安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渔业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平安生产风险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滩涂企业和船东要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置船东责任保险和生产资料财产险。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全面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渔业平安生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将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列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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