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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采购
工作
管理
意见
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2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标准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躲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标准,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分不到位,局部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拟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1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工程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工程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到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工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别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别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给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分;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工程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工程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标准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工程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
2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别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工程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方案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方案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良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良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效劳好经济和社会开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开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
3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置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分,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分。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分方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成心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给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给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给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
4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开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标准统
一、网络平安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方案。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方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
5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开展。
附件:
第二篇:政府采购限额工作意见】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程
以下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预算单位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4〕效劳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协议供货〕;
〔5〕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协议供货〕;
〔7〕挂壁式、立式空调器〔协议供货〕;
〔8〕中央空调设备;
〔9〕电梯;
〔10〕锅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注:以上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中介机构监理、审价〕
3.效劳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票据、证照、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印刷或制作〔定点采购〕;
〔2〕国内〔国际〕公务考察〔定点采购〕;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绿化、水利工程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评估及房屋交易征税估价及其他专业咨询〔定点采购〕;
〔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7〕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环卫、绿化养护等效劳;
〔8〕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及其他专业咨询;
〔9〕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或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二〕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工程
以下工程由一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程进行归并并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均需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采购平台按政府采购程序标准操作,实施进场公开运作〔如需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前必须依法与相关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批量超过30万元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7〕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效劳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效劳工程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效劳。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按纳入目录的采购工程和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工程外,到达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工程均为非政府采购工程〕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缺乏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30万元缺乏50万元的各类货物;单项〔个、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