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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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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 承包 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那么   土地承包法分为总那么、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下文是土地承包法实施细那么全文,欢迎阅读!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那么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开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标准土地流转的根底。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效劳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别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方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那么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那么。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那么。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开展原那么。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效劳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开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方案、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效劳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效劳,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效劳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效劳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劳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效劳。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假设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开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效劳。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缺乏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开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效劳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根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方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根底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方案,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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