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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森林
公安
执法
依据
汇编
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
一、林业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权案件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发林木案件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
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依据:依据行政处分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具体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超木材生产方案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2023、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效劳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2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22、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
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方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3、非法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
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
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
38、森林失火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
(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森林治安案件
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23)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规定的以下森林治安案件:具体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2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0条;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3条第1项;
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7条第1项;
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成心损毁财物案件中,成心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49条;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50条;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52条;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59条第3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59条第4项;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分法第60条第1项;
20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22)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下刑事案件: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
7、放火案件中,成心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114条;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202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成心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276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13、非法狩猎案刑法第341条第2款;
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1、2款;
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
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
(二);
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23、成心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成心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275条;
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1款;
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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