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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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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药品 零售 企业 安全 信用 分级 监管 记分 办法 征求意见 新编
XX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平安信用分级监管记分方法(征求意见稿) XX市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信用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推进XX市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老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实现食品药品平安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XX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方法、XX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方法(试行)、XX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XX市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在XX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平安监管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XX市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 1归集、更新、使用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信息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根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 以下信息属于根本信息: (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行业从业经历、从业范围等;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第六条 以下信息属于准入信息: (一)主体许可、认证、审评或备案信息。信息内容以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内容为准。 (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三)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第七条 以下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主体为提高食品药品平安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2制性的质量、平安认证信息的; (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 (三)在食品药品平安领域做出突出奉献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以下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分,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分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分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 以下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撤消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分的; (三)主体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的; (七)三年内屡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 (八)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条 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期限记录: (一)根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三)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期限的,记录信息时效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黑名单系统〞 第十二条 主体不良信息被归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 4失信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扣分累积为0分至2分(含),为一级失信;扣分累积为2分至7分(含),为二级失信;扣分累积为7分至12分(含),为三级失信。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不再进行扣分累积。 第十三条 提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一级失信。同一主体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计超过2分后,归集入警示信息评定为二级失信。 第十四条 警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二级或三级失信。二级失信的主体扣分累计超过7分后,评定为三级失信。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缺乏2023万元的; 2.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含)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2023万元(含)以上,缺乏30万元的; 2.公民被处分款1千元(不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分款3万元(不含)以上,2023万元(含)以下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30万元(含)以上,缺乏20230万元的; 2.公民被处分款超过5千元(不含)以上,2023万元(含)以下的,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分款2023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20230万元(含)以上的; 2.公民被处分款超过2023万元(不含)以上,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7分: 1.主体被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2.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的。 (六)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扣12分。 第十五条 信用积分的累积随信用评定随时更新,等级评定根本有效期为3年,以年为单位按等级累进。 第十六条“黑名单系统〞是指对经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中局部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失信主体电子档案,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并保存生成对应分级与惩戒提示、并定期予以公布的电子化系统设计。 6有本方法第九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和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主体3年内信用评定扣分累计满12分的,被锁入“黑名单系统〞,锁入期限为3年。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满3年之日起“黑名单系统〞自动解锁,信用积分自动恢复,但按照信用约束制度规定被处以永久性惩罚的主体以外。 第十七条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的原那么进行信用评定,市局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区级监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 第四章信用约束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事权划分原那么,依照信用评定的失信等级对主体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并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定为一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 (二)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为二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相对人,提醒和标准相关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信息提醒和约谈内容、地点、人物、时间详细登记入信用信7息平台; (二)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一次以上,检查反响结果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二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70%以上; (四)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相对人,提醒和标准相关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信息提醒和约谈内容、地点、人物、时间详细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二次以上,检查反响结果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三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2023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80%; (四)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五章“黑名单〞系统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 8第二十二条 因符合本方法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社会主体执行信用惩戒措施如下: (一)发布监管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不为其招投标等活动出具无违法情况证明; (三)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提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四)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对锁入“黑名单〞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2023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20230%; (五)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六)其他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黑名单系统〞锁定主体,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所在辖区局申请修复信用: (一)非因主观成心,在合理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一定期限内累积良好信用信息到达要求。所在辖区局对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评,市局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信用修复,区级监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实施途径 第二十五条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9信息归集标准、信用评定方法和规定期限通过系统授权更新数据、评定信用等级,及时准确地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等级执行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市局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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