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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工作税费改革影响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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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 工作 税费 改革 影响 对策
民政工作税费改革影响及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改革在给农村民政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应及时分析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推动农村民政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一、税费改革对农村民政工作的影响 (一)税费改革对优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一经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优待金总量很可能也是一定多年不变,这将与优抚标准要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长等有关优抚政策冲突。同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这对一次性兑现优待金的传统优待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优待金拖欠问题在税费改革前亟待解决。 (二)税费改革对农村五保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所需经费从村级农业两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中支出。但从试点的情况看,税费改革后,村级集体收入减少较大,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五保经费有可能不能按时兑现。特别是随着五保对象观念的变化和生活日趋不便和困难,要求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将会越来越多,敬老院将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五保经费要求得到切实保障。 (三)税费改革对农村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没有明确将农村低保纳入税费改革之中,原先村级负担的局部没有明确的负担对象。同时,由于相当一局部村可支配收入的资金减少较大,村级很难负担原应有本级负担的低保资金,低保资金的分担比例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税费改革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税费改革把基层干部从催粮催款中解脱了出来,要求农村基层政权适时转变局部职能,确定新的工作重点。同时,实行税费改革后,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先前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大多由村委会直接拍板的做法将成为历史,村务决策要求进一步民主。村干部不依法公开财务,公开政务,不依法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不满意,不拥护,“一事一议〞就很难顺利实施,民主监督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民政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标准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稳固农村基层政权、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也应当意识到这项改革对民政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把握机遇,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和催促检查作用,履行好民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就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民政对象,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要求,及时发现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翔实、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就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市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度、新鲜经验以及希望和建议等,及时反响,及时交流,并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中,做好联络、组织和协调方面的工作。发挥催促检查作用,就是对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民政工作规定的落实情况会同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汇报。对于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督察调研,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通过催促检查,确保在税费改革中民政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应牢固树立为领导效劳、为税费改革效劳、为民政对象效劳的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热情、优质、高效的效劳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民政事业的开展。 (二)抓好三个环节,切实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农村民政对象大多是革命功臣和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民政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整体上看,税费改革能够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具体到弱势群体或是优抚对象,如果不积极争取,他们原来的待遇就得不到落实,就相应地降低了他们的收入,将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做好改革前、改革中、改革后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努力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改革前应做好各项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争取政策。如对于优待金拖欠问题,建议政府建立优待金兑现责任机制,把改革前拖欠优待金兑现情况纳入税费改革工作之中,作为年终考核市区、镇工作的重要依据,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制〞,力争在税费改革前将拖欠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全部兑现到位。又如民政部门应积极建议政府将农村低保工作及时纳入到税费改革中。在改革中应据理力争,找准位置。凡涉及民政对象的方面,千方百计协调各方力量,切实维护民政对象的利益。如对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所需根本经费,虽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要在村级支出中优先安排。但由于村级财力很难保证这些经费及时得到兑现,所以要保证其“优先〞地位落到实处,就应切实采取措施,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把每年所需这局部经费单独优先列支,另立专户,专款专用,或建议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农业税征缴,通过调整农业税税率,在乡镇财政预算中划拨专款,一次性足额拨付五保供养经费。改革后应及时发现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妥善解决。如改革后优待标准有可能不能实现自然增长,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分析实情,根据本地经济实际开展状况,建议确定一个合理的增长比例,争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确保改革及时到位。又如,改革后由于村级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较大,原村级负担的低保负担比例过大,应及时建议政府调低村级分担比例,适当加大县、镇级负担比例。 (三)调整完善政策法规,做好衔接整合工作。农村税费改革与义务兵优待、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等重要农村民政工作牵连,对民政工作改革和开展、对民政对象生活权益产生一定影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到位,现行的许多民政法规将失去原有的作用,要求对现行的有关民政法规进行完善,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从而顺利地推动民政工作协调健康开展。如及时修订抚恤优待条例,制定税费改革后新的优抚对象优待方法,取消与之不相适应的有关条文,等等。 (四)加强农村民政资金管理,努力保障专款专用。农村民政事业资金是按人头计算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特殊群体的根本生活,影响到农村政治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农村民政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按照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民政事业经费一局部来自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由镇财政拨付;一局部来自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从村级经费中开支。为了保证这局部民政事业经费不被挤占或挪作它用,民政部门应积极向政府建议,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那么,把用于民政事业的资金由乡镇民政办(所)负责使用,乡镇民政办(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乡镇财政部门拨付,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保民政事业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这些特殊社会群体手中。 (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税费改革的干部队伍。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农村费改税后,其它面向农民的无偿性收费一律停止,许多问题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这迫切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一事一议〞制度,以明确“一事一议〞的组织、程序、时限及法律效力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等相关制度,使农村各项配套管理真正走上制度化、标准化道路。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农村基层干部天天与农民打交道,干部队伍的一举一动群众看得一清二楚,干部队伍的好坏直接代表着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到“一事一议〞等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切实配足配强群众满意的干部,加强培训,加强学习,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政水平。三是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把工作重点从催款催粮转到千方百计带着群众加快经济开展上来,丰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艺术,增强效劳意识,不断提高效劳质量和水平。不拘一格加强对群众的学习教育,定期组织学习讨论现行的政策法规,努力提高群众的素质,不断增强群众的鉴别力和参政水平。四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的载体,加强与文化、宣传等部门的联系,举办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大力开展创优评先活动,树典型、立样板,使大家学有典范,赶有目标,使“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深入人心,不断充实和净化群众的精神世界,密切党和政府与广阔群众的联系,增强群众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增强干群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输血〞和“造血〞并举,多途径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民政工作千难万难,最终难在缺乏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开展,对于民政部门来说,一是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民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都应切实加强对口帮扶力度,不仅帮资金,更重要的是输政策,输信息,输技术,输工程,使农村经济真正具备自我生存、自我开展的能力,增强农村经济持续开展的后劲和实力。二是乡镇敬老院应增强造血功能。集中供养水平明显高于分散供养水平,大规模的集中供养水平又明显高于小规模的供养水平,乡镇敬老院也应走“规模经济〞的路子,按照就近原那么适当进行合并,增强整体开展实力,同时积极走开展院办经济、以副养院之路,利用自身土地和人力资源优势,开展特效、高效农业和果品种植业;利用场地优势,开展家禽家畜养殖业;发挥政策优势,开展院办福利企业;发挥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的辐射、效劳功能,开展对外效劳业务。三是发挥社会力量,进一步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步伐。采取民办公助的方法,将一局部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设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大力购置彩票,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开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大力开展经常性捐助和“爱心献功臣〞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帮助民政对象解决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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