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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有企业
领导
人员
薪酬
收入
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方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标准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下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
(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 薪酬支付方式
第三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 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本钱中列支。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 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本钱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 薪酬支付标准
第七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 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驻国外(或境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境外)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在单位整体停产(检修改造及按照改革要求进行的结构调整、业务整合等情况除外)在2 个月至6 个月的,停产期间基薪按规定的80% 支付;停产6 个月以上的,从第7 个月起,基薪按规定的60% 支付。业绩奖金由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年度内病休时间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基薪和业绩奖金均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特殊情况经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部门)同级现职高层管理人员90% 的原那么确定并执行(其中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仍执行原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领导人员退休后的企业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报总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退休后,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返聘的,以及仍在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其薪酬待遇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薪酬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由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与总部人事部沟通联系,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那么办理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事项,包括向总部报送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息资料,通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等。各单位要明确专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失业等)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计算,总部代扣,所在单位代缴。
第二十条 二线领导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其关系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得领取董事、监事袍金收入;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所领取的董事、监事袍金收入,不得归为己有,应及时交回所在单位,并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有关表彰,原那么上不进行现金奖励,情况特殊确需现金奖励的,须报党委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施方法的规定,领导人员除以下可继续领取的收入外,不允许再以任何形式获取其他收入。对违反有关规定领取其他收入的,责令收回,并对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下收入领导人员可继续领取: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补贴:如院士津贴、政府特贴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科技进步奖、创造创造奖、科研成果转让收入、个人专利收入;
(三)工资总额以外的劳务所得:如撰稿、咨询、讲学、审稿、评审所得收入、导师津贴等;
(四)其他经总部批准可以继续领取的津贴补贴。
上述收入中,属(二)(四)项的,须事先报总部批准前方可领取,其他项须年内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有关领导人员的业绩奖金、延期兑现收入等。
(一)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业绩评价弄虚作假,负有领导责任的,按实际评价结果和虚假业绩考核兑现的差额加倍扣减当年业绩奖金(包括当期兑现和计入个人账户局部),当年业绩奖金缺乏扣减额的,从其任期内个人账户金额中扣减。
(二)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发生平安、环保、质量等事故或效益流失等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酌情扣减5%~10% 的年度业绩奖金;问题重大、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以下比例扣减其年度业绩奖金:
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15%;
2、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25%;
3、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35%;
4、受到行政降级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50%。
(三)因个人原因违规违纪(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道德作风问题等方面)、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分别扣减其业绩奖金:
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30%;
2、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50%;
3、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70%;
4、受到行政降级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业绩奖金全额扣减;
5、受到行政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或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以及违约擅自离职的,除当年业绩奖金全额扣减外,其个人账户业绩奖金也全额扣减。
(四)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择高执行,不重复扣减。
(五)违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实刑追究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扣减业绩奖金;受到实刑追究的,当年业绩奖金和个人账户业绩奖金均全额扣减。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 年× 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