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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工会组织
制度
基层工会组织制度
工会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根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根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催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催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开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建设“职工之家〞的根本要求
(一)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按时换届;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到达90%以上,会员管理标准,档案齐全;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标准。
(二)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根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
(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四)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平安卫生工作,协助和催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创造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
(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制度,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六)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老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四、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五、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六、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九、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十、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十一、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2023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方法及幅度。
3、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4、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方法。
5、工资协议的起止时间和有效期限。
6、工资协议的修订、变更和解除程序。
7、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企业工会组织制度
一、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换届改选需提前报上级工会批准。换届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任期届满,需向上级工会提交换届请示报告。
(2)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一般工会委员会3—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3—5人,均为奇数。
(3)召开本企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前应报告上届工会工作情况。
(4)选举产生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后,在此范围内选出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其余为委员。
(5)认真填写基层工会换届工作报告书,并及时上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主席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履行分工职责,协同配做好工会工作。
三、基层工会除按正常规定和制度办理相关事宜外,基层工会的重要组织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调整(替补、增补等),基层工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基层工会主席兼任行政职务变更等。
(2)工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3)工会主席或工会专职干部联系方式变更,企业有关信息变更。
(4)工会主席或专职工会干部出现职位暂时空缺。
第三篇: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之一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之一
郑州航院工会会计学院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会计学院工会分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中共会计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代表会计学院教职工利益,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院工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我院工会组织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连结党和教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条院工会在院党总支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带着全学院教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团结和带着全院教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工会在搞好学院建设、推进学院改革、全面完成学院各工程标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院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努力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以建设“教职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把我院教职工培养成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从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企业开展作出奉献。第五条院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效劳,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会员大会
第六条院工会会员大会是全院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民主选举院工会委员会。
院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出席学校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拟向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院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院党总支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条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
(二)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院工会主席负责向学校工会报批。
第十一条院工会的组织原那么:
(一)工会主席与委员之间仅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各委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点,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集思广益,统一意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人分管的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院工会工作中的以下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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