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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侵犯
外交特权
豁免
行为
法律责任
问题
研究
关于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 要】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侵权案件时常发生,不利于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和平与稳健。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性质进行总结,并从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追究、个人责任、个人责任的追究四方面,论述了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和追究方式。
【关键词】外交特权;豁免行为;法律责任追究
前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开展和演变,渐渐形成了國家和外交往来,自古代开始便开辟了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和交流制度,为两国友好合作提供了有效根底。现代国际法赋予了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主要目的是代表各国执行外交要务。而随着外交特权与豁免侵害行为的出现,不仅威胁到派遣国的财产平安,同时不利于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责任,严重时可生出不可调和的国际矛盾。
一、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性质
每个国家的政权形式和社会制度存在差异,但无论其中的差异有多大,都需要遵循国际法中的相关要求,还要履行国际法准那么中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只有这样,各个国家才能保证长期稳定的合作开展。在世界贸易有序开展上,外交特权和豁免发挥出了重要作用,该权利的侵害被国际社会认定为共同价值观念的侵害,任何人、任何国家对该项权利出现侵害行为,都需要根据国际犯罪标准进行处理。该原那么内容主要包括:无论犯罪国家或个人经济地位如何、性质如何,也不管犯罪场所在哪,国际法均有权利对其实行国际管辖。外公使人员相关法律保护条例也明确指出,对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个人与团体需利用普遍管辖原那么对其进行处理,其中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所有成员国国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来接受相应惩罚,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
二、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和追究方式
〔一〕国家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明确指出,所有外交成员国都具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时,出现了“美国驻德黑兰领事人员〞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国际法根据领事关系公约中的内容,认为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所有驻外代表和相关设备平安等因素都应该受到伊朗政府的保护。上述内容也能反映出,对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遵循,不仅是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良好外交关系的根本保证。根据相关法律内容,国家违法条约内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首先是作为方式,也就是某个特定的个人和团体对另一个国家派遣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进行攻击,不管他们在国际中的地位如何,只要出现国际犯罪行为,就应该得到国家法的制裁。其次是无作为形式,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侵犯。如果某一团体对其他国家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侵犯时,该国家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和援助,国际法将认为其不作为而行使制裁权利[1]。
〔二〕国家责任追究
首先,责任国需要依据国际法的要求,对侵犯一方进行弥补,并接受国家法对其实施的惩罚内容。对于受害国,不管承受了多大的损失,也不管对方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损害,被制裁的一方均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并将受害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两国关系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终止犯罪也属于一项单独的法律义务,已经被纳入到国家开展责任标准之中,主要以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在目前国际法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联合国进行了有效调整,对国家犯罪活动的制裁制度进行了完善。在权益被侵害方的赔偿中,主要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文化赔偿。作为集体性极强的一个概念,需要保证赔偿形式的多样化,这其中包括照样复原、费用赔偿、抱歉声明的发表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诺等。在赔偿过程中,可以使用某种单独的赔偿形式,也可以将各种赔偿形式综合在一起。一般来说,最常用的方式便是资金赔偿和公开发表抱歉声明。总的来说,外交特权与豁免不仅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与支持,同样也表达出了人道主义精神,是人类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三〕个人责任
在任何刑事审判制度中,违法犯罪的个人均需要承当个人刑事责任,并受到合理制裁。因此,无论是国家法还是国际法,在个人刑事责任确实定上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参考标准。作为一项违法国际法具体规定内容的行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侵害需要受到国际法的相关制裁。因此,除了对相关国家进行审判和制裁之外,还要根据实际个人行为,来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违法犯罪,为了遏制其发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确保执行和操作可以落实到自然人身上,并对每个个体所承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防止出现法律法规内容不清晰或有歧义的情况出现[2]。
〔四〕个人责任追究
在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犯罪行为审判过程中,对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主要是为了提升国际法的警示性,并为权益受损一方主持公正。在各个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时,需要对犯罪进行明确指定,不管外交特权与豁免犯罪的进行程度如何,均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在防止和惩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中明确指出:“第一,所有成员国需要在国家法律中将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这其中主要行为包括:1.对他国入驻本国大使馆代表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平安造成威胁;2.对他国大使馆中的装备设施进行破坏,而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3.任何的攻击性威胁性行为;4.任何暴力威胁行为。〞第二,所有成员国如果出现上述行为,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惩,防止相同事件的再次发生。〞各个国家在开展和外交关系建立过程中,都需要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维护义务进行履行,很多国家也将该项内容引入到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律条例之中。
三、总结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法律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犯罪内容的规定大概包含两种:第一,在本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对其规定,分别以杀人罪、人质扣留罪或爆炸罪等论处。第二,在刑法中有专门对外交人员保护的条例,可对犯罪人员进行单独惩罚。与此同时,各国依据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侵害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可视情节对犯罪人员或国家进行制裁。
【参考文献】
[1]杨贤宇.法律权利的精细分析——霍菲尔德根本法律概念之“特权〞理论评介[J].法制与社会,2023〔18〕:1-2.
[2]盛红生.中国参与维和行动中与联合国协调的法律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23,30〔03〕: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