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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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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市 严查 企业 违法 排污 方案
全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9号)精神,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环境平安,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阶段工作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落实人员、措施、资金,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稳固我市年专项行动成果的根底上,今年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及工业园区污染、环境违法建设工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遏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环境平安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开展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船舶污染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方法等有关法规,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排污口,催促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平安隐患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编制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船舶,催促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积极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优化调整工作。全面取缔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催促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或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一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应限产限排;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整治违反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及排污许可规定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年以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治电镀、锰矿、电解锰、化工、造纸、纺织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建设开发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对年以来在建、投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重点清理,催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全面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进一步标准企业排污行为。催促排污企业进行排污口标准化整治,设置统一的标志牌,申报排污状况和申办排污许可证,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保证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做到持证排污。同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并就地销毁有关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对违法建设工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单位,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完善环境风险评价、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标准整治排污口、私设排污管线或暗管排污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环保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必须责令其限期安装,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成心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撤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必须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仍超标排污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成心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环保达标无望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四)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年以来群众投诉的环保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以查处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对本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等难点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方案,综合治理,让群众看得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并将整治情况向群众反响。 (五)完善环境平安机制,保障环境平安 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平安意识,制订完善环境平安应急预案,建立反响迅速、高效运转的环境应急监管和监测体系,提高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监测并报告当地环境状况,准确预警和监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确保环境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和科学应对。 要开展以化工、冶炼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平安大检查,催促企业强化环境平安意识,制订完善环境平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环境平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环境平安隐患的企业,要及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文件,并在年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生产、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申报、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等制度;对未到达要求的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处分;对严重威胁环境平安的,要依法关闭。 (六)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有阻碍、限制环保执法的文件规定,一律予以撤消或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整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今年月底前)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进行广泛发动和部署。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长江、嘉陵江、流域范围内影响水环境质量、影响主XX县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业污染源,因平安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危险源及群众投诉强烈的污染源、城乡结合部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情况于月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月至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摸底调查的根底上,对影响饮用水源平安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工程情况分别于月日、月日和月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缺乏,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开工作总结。 五、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催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法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注销、撤消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取缔、注销或撤消的企业进行复查。及时查处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其他违规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平安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平安生产“三同时〞制度,催促企业制订、完善平安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平安隐患、整改不到位、无应急措施的企业,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对因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撤消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撤消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对涉嫌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平安隐患的,要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国土、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制度 1.考核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完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方法,据此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开工作进行考核,于今年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方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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