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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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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员 医疗 补助 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均属本方法医疗补助对象: (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方法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那么。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标准,最终到达4.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根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方案,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局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且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XX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7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50%。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进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XX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9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85%;其他人员补助8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条件、应由个人负担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肾衰竭(尿毒症期)透析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根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局部补助25%;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20%。 (四)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局部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6万元。 (五)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XX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在就诊、住院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外,对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效劳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对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生育和实施节育手术中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的规定予以补助。 (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因公受伤抢救和住院治疗、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予以补助;非因工伤残抢救和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本条 (一)、 (二)款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核算。 第十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方法,并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基金,因单位中断缴费或者欠缴医疗补助基金造成公务员医疗待遇减少的局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方法执行。所需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自筹缴纳。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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