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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事档案
管理程序
人事档案管理程序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一、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1、在人事调配、任免、考核考察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和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自传材料。
3、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4、在办理各种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登记表,审批表和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5、在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备案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6、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7、在人事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8、在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上级批复、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9、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形成的平反结论等材料。
2023、在纪律检查、监督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11、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
12、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13、整党工作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14、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
15、参加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
17、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登记表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报考登记表、推荐书、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
学位的各类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18、评审(考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培训等工作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19、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导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2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前方能归入本人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天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形成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截留干部档案材料。
5、凡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回经办部门补齐或补办手续,到达要求后,方可归档。
6、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材料形成后2023天内,非组织人事部门要在20天内将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归档。人事档案室收到材料后要进行登记。
三、人事档案交接手续
(一)人事档案的交接
1、转递人事档案必须登记、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并严密包封。
2、调到外省、市人员档案由院办机要转递,市内各单位自行取送,不准按平信、挂号、包裹邮寄或本人自带。
3、调到外资、合资、乡镇、民办、私人等企业(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单位)人员,须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效劳机构出具转递流动人员档案通知书办理转档。
4、人事档案转出一个月,对方单位不退回执,应催问、查询以防档案丧失。
5、接收人事档案必须核查,准确无误退返回执,然后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归位等工作。
(二)归档材料交接
送交归档材料,要逐份填写归档材料登记表,交接双方签字备查
四、人事档案材料的查阅与借阅
1、凡因考察、任免、调动、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入学、选派出国人员、选拔以及其他重大事件进行政治审查时,可以借干部本人档案。
2、因子女及亲属入党、入团、入学、参军,参加工作等进行政审,按照中央组织部、统
战部、公安部、组通字[1979]6o号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及中央组织部[1979]干办字322号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补充意见要求办理,一般不提供其父母和亲属的档案。
3、查阅人事档案者,必须是由组织委派的党员干部。
4、各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教职工档案。但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5、组织、人事、纪检、保卫、统战等部门专职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全校一般教职工档案。但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6、未经领导批准,同级不能查阅同级的档案,下级不能查阅上级的档案。
7、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不能查阅自己和亲属的档案。
8、查阅档案,校内人员需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总支章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外调阅档,需持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据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
9、人事档案一般只限在人事处阅档室借阅,因工作需要确需将档案借出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按期归还。借出的档案,需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
2023、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勾、划、涂、改等。严禁抽取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放置墨水瓶、茶杯和其他可能污损档案的物品。阅档时禁止抽烟。
11、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公开议论个人档案材料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档案材料。
五、人事档案的平安、保管与保护
1、牢固树立平安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根据保管档案数量安排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存放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用铁质档案橱,档案橱和档案的排列整齐划一,方便利用。
3、库房内“六防〞(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设施要齐全,要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度,相对湿度45—65%)。平安防护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杜绝隐患。
4、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禁止用 索取或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情况,不得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
5、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及时关灯、锁好门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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